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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剧联合投资后发行方拒返保底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葫芦岛(2025)辽14民终11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竖屏短剧联合投资合同履行中,发行方以摄制方违约、已解除合同为由,拒绝向投资人返还保底投资款,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投资人该如何维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4民终113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联合投资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其次,发行方作为合同约定的保底回款义务主体,以“摄制方违约、已解除合作”为由拒绝向投资人返还保底投资款的,需承担两项核心举证责任:一是需举证证明摄制方确实存在违反合同明确约定义务的行为,若合同未对相关行为作出禁止性约定,该违约主张无法成立;二是需举证证明已合法解除与摄制方的合作关系,若仅为口头通知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同时后续仍有合作沟通行为的,解约主张无法被法院采信。

最后,即便发行方与摄制方存在内部合作纠纷,也不能以此对抗投资人依据合同享有的保底返款请求权。只要案涉项目已实际发行、满足合同约定的保底返款条件,发行方就应当按约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内部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8月,某影业有限公司(甲方,版权方、发行方)、王某(乙方,投资人)、赵某(丙方,摄制执行方)、谷某(丁方,导演)四方签订《竖屏剧联合摄制合同》,约定联合摄制总集数101集的竖屏短剧,项目总预算15万元。合同明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剧本、成片送审、平台发行及保底回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返还乙方6万元保底投资款,乙方收回投资款后还可享受2万元投资回馈及后续发行分红;乙方投资6万元,不干预摄制工作;丙方负责演职人员组建、拍摄协调;丁方负责导演及后期初步剪辑。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将6万元投资款支付至合同指定的共管账户。短剧拍摄完成后,最终以《我命由我不由天》为名在红果免费短剧APP公开发行,但某影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王某返还6万元保底投资款,王某遂将某影业有限公司、赵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某影业有限公司以“赵某擅自更换演员、变更剧本构成违约,其已与赵某口头解除合同”为由,拒绝向王某返还保底投资款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关于赵某是否违约:合同未约定剧本不能变更,且明确约定赵某负责演职人员组建工作,故某影业有限公司主张赵某擅自换演员、改剧本违约,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后期初步剪辑为丁方谷某的义务,并非赵某,故主张赵某未交付成片违约亦不成立。
  2. 关于合同是否解除:某影业有限公司称已口头通知赵某解除合同,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且其法定代表人后续仍向赵某发送成片链接、协商分红及剪辑费承担问题,该行为与解约主张明显矛盾,故对解约主张不予采信。
  3. 关于保底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成片送审、发行及保底回款均由某影业有限公司负责,现案涉短剧已公开发行,满足保底返款条件,某影业有限公司未按约返还投资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责任。
  4. 关于某影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赵某赔偿15.3万元损失的请求,因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且未在一审中提出,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其可另案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影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保底投资款6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某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4民终113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影视项目投资者的建议

  1. 签合同前明确保底条款细节:签订影视类投资合同时,务必明确保底返款的触发条件、具体时间、义务主体,建议在合同中增加“甲方(发行方/保底方)不得以与其他合作方的内部纠纷为由,拒绝履行对乙方(投资人)的保底返款义务”的条款,避免后续各方互相推诿。
  2. 留存全流程证据:投资款需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保留好转账凭证、合同原件、各方沟通记录(微信、邮件、会议纪要等)、项目发行的相关截图等证据,一旦对方逾期返款,及时以书面形式催告,必要时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给影视制作发行方的建议

  1. 违约与解约需留痕:如果认为合作方存在违约行为,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EMS、邮件、实名认证的微信等)向对方发送违约告知函,明确违约内容及整改要求;若需解除合同,必须发送书面解约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切勿仅以口头方式通知,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2. 内部纠纷不得对抗外部投资人:发行方作为保底义务的承担主体,即便与摄制方等内部合作方存在纠纷,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对投资人的合同义务,因合作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可另行起诉追偿,否则将承担逾期返款的违约责任。

此外需要注意,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若有反诉或独立的索赔请求,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若在二审中才提出新的独立诉请,法院将不予审理,当事人需另行起诉,会增加维权的时间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