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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淹车申请全损理赔,鉴定报告无拆解依据能被采信吗?征和律所结合葫芦岛(2025)辽14民终12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暴雨导致车辆被淹后,车主向保险公司主张全损理赔时,法院委托的车辆全损鉴定报告未拆解发动机、电路等核心部件,也无法提供全损认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车主能否以此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额全额赔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4民终1241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水淹车全损理赔纠纷,主张车辆构成全损的被保险人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若提交的鉴定报告存在未拆解核心部件核实损坏情况、无合法有效的全损认定依据、核心事实认定错误等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法院不会采信该鉴定报告,被保险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损理赔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建昌县某乙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08984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2024年8月19日夜间,建昌县普降特大暴雨,案涉车辆被严重水淹。某乙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仅同意维修车辆,不同意按全损赔付,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过程中,某乙公司申请对车辆是否构成全损及残值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未拆解车辆核心部件,仅通过外观勘查即推定车辆全损,且无法提供水淹车全损认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还存在柴油车部件术语认知错误、维修费用无有效询价凭证等问题。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后,鉴定机构补充的回函仍未提供充分依据。

法院观点:某乙公司作为主张车辆全损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车辆达到全损标准的责任,但其提交的鉴定报告明显依据不足,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辽14民终1241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4民终1241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水淹车出险后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车辆被淹后要立即拍摄水位线清晰的照片、视频,同步向保险公司报案定损,切勿拖延处理导致车辆锈蚀、损坏扩大,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 第二,申请全损鉴定时要明确鉴定要求。委托鉴定前需明确要求鉴定机构拆解发动机、变速箱、全车电路等核心部件,留存拆解全程的影像资料、部件损坏记录,同时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明确的全损认定依据(如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损标准、维修费用与车辆实际价值的比例依据、行业通用全损认定规则等),避免鉴定报告因依据不足被法院否定。
  • 第三,鉴定报告存在缺陷时及时救济。如果发现鉴定报告存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问题,要及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同时可补充提交第三方维修机构的正式报价单、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据,佐证车辆达到全损标准,补强举证效力。
  • 第四,投保时提前明确全损理赔规则。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中关于“车辆全损”认定标准、理赔流程的条款,如有歧义及时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避免后续理赔时产生规则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