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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二包后复种他人已种作物要赔钱吗?征和律所结合葫芦岛(2025)辽14民终12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同一农村承包地被发包方“一地二包”的,后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他人已实际耕种作物的土地上复种,造成先耕种的承包人财产损失的,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发包方未出庭是否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14民终1279号生效判决分析:“一地二包”并不代表后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直接在他人已耕种的土地上强行复种,判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是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高某乙、赵某通过合法流转渠道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且耕种在先,高某甲、李某明知案涉土地已种植花生并铺设地膜,仍强行复种玉米,主观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直接造成了高某乙、赵某的财产损失,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应当追加发包方郑某出庭的主张,因本案审理的是财产侵权纠纷,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郑某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是否出庭不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上诉人因“一地二包”遭受的损失可另行向郑某主张,不能以此作为拒绝赔偿被侵权人损失的抗辩理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3月,案外人郑某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高某丙,约定承包期至2024年12月1日止;同年秋,高某丙将该土地再次转包给高某乙、赵某,二人随即在该地块铺设地膜种植花生。2024年1月,郑某隐瞒已将土地转包的事实,又将同一土地转包给高某甲、李某,合同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后高某甲、李某明知案涉土地已种植花生,仍在该地块复种玉米,导致高某乙、赵某种植的花生严重受损。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后,高某乙、赵某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花生损失为8850元。一审判决高某甲、李某赔偿损失后,二人以一审未追加郑某出庭、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高某甲、李某的复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 一审未追加郑某出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乙、赵某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且耕种在先。高某甲、李某明知案涉土地已种植花生并覆膜,仍强行复种玉米,主观存在过错,客观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郑某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其未出庭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与侵权责任判定,高某甲、李某因“一地二包”遭受的损失可另行向郑某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某甲、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高某乙、赵某财产损失8850元、鉴定费2000元及对应案件受理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14民终1279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农村土地流转前务必核实权属状态: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前,建议先向村委会、周边村民核实该土地是否存在未到期的流转记录,必要时可要求发包方出具土地无权属争议、无未生效流转的书面承诺,避免遭遇“一地二包”的风险。
  • 第二,遇到土地争议切忌私力救济:如果发现自己承包的土地已被他人耕种,切勿自行毁损他人作物或强行复种,否则极有可能构成侵权,反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照、录像、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先通过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起诉主张土地经营权或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三,“一地二包”的维权路径要区分法律关系:如果是发包方“一地二包”导致自身损失的,要分情况主张权利:起诉发包方违约的,可将发包方列为被告要求退还承包费、赔偿违约损失;起诉复种作物的一方侵权的,可直接以财产侵权为由起诉主张赔偿,两个诉求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可分开主张,互不影响。

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的追加当事人的抗辩未被法院支持,核心原因是本案属于侵权纠纷,而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方并非侵权纠纷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大家起诉时要注意选对案由,避免因案由错误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