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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第三方开发的小程序被诉软件侵权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辽宁(2025)辽民终3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委托第三方开发的商城小程序被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能否以“软件有合法来源”为由拒绝赔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支付权利人的维权开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辽民终360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合法来源抗辩”是软件使用者常用的免责事由。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所持有的软件是侵权复制品,且能够举证证明软件的合法取得渠道,就不需要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但仍需履行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免除的仅为“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权利人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维权开支(如取证费、律师费等),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由使用者承担部分或全部。

本案中,沈阳某有限公司(被诉侵权方)能够举证证明其使用的商城系统是从声称享有授权的第三方公司处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软件侵权,因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赔偿经济损失,仅需支付少量维权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系“XX榜店商城系统V4.0.0”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该软件可用于搭建微信小程序商城。2022年,某甲公司发现沈阳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运营的域名下的商城小程序,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代码高度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并登报道歉。

某乙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城系统是从某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声称系某甲公司代理商)处购买,支付了6000元对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软件与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成立,但某乙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判决其停止侵权、支付维权合理费用500元。某甲公司不服,以“某乙公司使用的域名不在授权范围内、无付款凭证不构成合法来源”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赔偿7000元。

争议焦点

  1. 某乙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2. 一审判定的500元维权合理费用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第一,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了书面软件销售合同,某丙公司出具说明确认案涉软件由其提供、使用的子域名系系统正常功能设定,某乙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明知或应知软件侵权,因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某甲公司的取证方式、诉讼维权规模及某乙公司主观过错等情况,酌定500元维权合理费用,在法定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辽民终360号
  •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采购软件/小程序务必核查权属,留存完整证据
    企业在委托第三方开发、购买软件或小程序时,不要只看价格和功能,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文件等权属证明,核实对方是否有合法授权资质。同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若因第三方提供的软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己方被诉,由第三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维权成本。付款时尽量选择对公转账,索要正规发票,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部材料,这些都是日后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证据。
  2. 收到侵权起诉不要缺席,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如果收到软件侵权的起诉材料,不要抱有“我只是用了第三方的,和我没关系”的侥幸心理拒不出庭,缺席判决很可能因无法举证合法来源而承担高额赔偿。建议第一时间整理软件来源的相关证据,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判断是否能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
  3. 权利人维权需区分侵权主体,精准主张权利
    对于软件著作权人来说,发现侵权行为时要注意区分直接侵权方(破解、复制、发行软件的主体)和善意使用方。如果仅起诉善意使用者,很可能因对方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能获得少量合理开支赔偿,维权性价比低。建议从使用方的软件来源入手,追溯上游的侵权复制发行方,针对源头主体主张赔偿,才能更有效打击侵权、弥补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