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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设备3年多调试不合格能否解除合同?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67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方购买工业设备后,卖方长期未能完成调试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买方能否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主张退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6798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买卖合同能否解除的核心标准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守约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双方交易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卖方负有将设备调试至符合合同约定使用标准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的调试、维修通知后,长期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设备始终无法正常投入使用,买方购买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的,买方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相应货款、承担违约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7月,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温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采购2台型号为DCBP-480的卷筒数码喷印机,总价款90万元,价款包含设备调试费,卖方需在接到买方通知后按约定期限派员完成安装调试与操作指导。

合同签订后,买方累计支付货款566465元,卖方仅交付1台设备。买方收货后6天内即向卖方提出设备存在界面标识错误、连接部过短、运行卡纸等6项问题,要求卖方尽快解决。此后3年多时间里,卖方虽多次派员到场调试,但始终未完成调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投入生产使用。2024年3月,双方协商将案涉设备退回卖方维修,但卖方收货后始终未向买方反馈维修进度,也未将设备送回买方。

买方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卖方提起反诉,主张案涉合同为定作合同,要求买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运费并取回两台设备。

争议焦点

  • 案涉合同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 买方是否有权解除案涉合同?

法院观点

关于合同性质:案涉合同名称为《产品销售合同》,条款中明确使用“产品销售”“货款”“所有权转移”“退货”等买卖合同典型表述,虽约定了设备的工艺技术要求与参数,但属于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规格的常规约定,并非专属定制的承揽合同特征,故案涉合同性质为买卖合同。

关于合同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卖方负有将设备调试至符合使用标准的义务。本案中,买方收货后立即提出质量与调试异议,卖方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始终未能完成调试工作,设备退回卖方后也未完成维修并返还,导致买方购买设备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此外,卖方在合同签订后4年多时间内未就第二台设备的交付与买方沟通,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进一步印证案涉合同应予解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卖方退还买方货款366465元,支付买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2000元,驳回卖方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1民终679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采购工业设备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备的具体验收标准、调试完成期限、质量异议期,以及调试不合格、逾期未完成调试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就“设备是否合格”“是否完成调试”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2. 收货后若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调试不合格,要及时以可留存的书面形式(包括微信、邮件、函件等)向卖方提出异议,留存好沟通记录、每次调试的记录、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视频照片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权利。
  3. 注意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若交易的是卖方按买方专属定制要求生产的、无法通用转售的特殊设备,更可能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需承担承揽人损失;若交易的是卖方有标准型号的通用产品,仅约定常规技术参数,则通常属于买卖合同,需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才可解除。签订合同时需根据实际交易性质明确合同名称与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性质争议。
  4. 若卖方长期怠于履行维修、调试义务,买方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催告,给予合理履行期限,若卖方仍不履行,要及时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拖延导致损失扩大,也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