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方欠款擅自扣留他人运输的货物需要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5)鲁01民终76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为抵销与案外人的债务,擅自扣留案外人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的货物,扣货人是否需要向实际承担运输责任的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1民终7689号生效判决分析:
此类私扣货物的维权方式属于典型的“维权变侵权”,扣货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核心裁判逻辑有三点:
- 自力救济有严格边界,公民、法人即便享有对第三方的合法债权,也不能通过扣留无关主体的财产抵销债务,否则将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构成侵权;
- 承担运输全程责任的物流公司,即便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也有权基于约定的货损承担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损失;
- 当事人在沟通中作出的自认具备法律效力,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直接采信自认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山东某甲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某乙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约定将其承接的上游客户货物运输业务委托给济南某某物流办理,济南某某物流负责运输全程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运输过程中的货损等全部责任。
2023年9月,司机曹某洪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承接了案涉农夫山泉货物的运输订单,收取运费5600元后,未按约定将货物运送至天津指定收货地,而是将货物扣留。后济南某某物流起诉要求承运人及扣货人承担损失。
争议焦点
1. 济南某某物流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货物损失?
2. 上诉人刘某是否需要对案涉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第一,济南某某物流基于《经纪服务合同》承担运输全程的货损责任,是案涉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第二,刘某在与济南某某物流工作人员的通话中,已经明确自认因与案外人存在债务纠纷,扣留了案涉货物在内的多批运输货物,其提交的与同案被告王某涛的通话录音因二人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不足,无法推翻其自认的扣货事实,因此刘某的扣货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1民终7689号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刘某需与曹某洪、王某涛共同赔偿济南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42950元及利息、保全保险费9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01民终7689号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遇到经济纠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可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财产,绝对不要采取私扣他人货物、车辆等自力救济方式,否则不仅无法实现抵销债务的目的,反而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2. 物流企业遇到货物被扣留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录制与扣货人的沟通录音、保存聊天记录、固定运单、货值明细、上游客户的索赔通知等材料,为后续主张损失做好证据准备。
3. 日常沟通中不要随意作出对自身不利的自认表述,尤其是涉及纠纷的沟通,尽量在咨询律师后再作出回应,避免因随意自认导致后续诉讼陷入被动。
4. 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纠纷,可在律师的指导下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比如本案中权利人同时起诉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起诉扣货人承担侵权责任,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损失得到足额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