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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具借条后涉及非法集资,生效调解书能申请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青岛(2025)鲁02民申5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出具生效调解书后,发现涉案款项关联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能否以“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申请再审撤销调解书?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2民申528号生效判决解答:民事调解书的再审法定事由仅有两种,一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涉案款项关联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只要案涉调解系双方自主自愿签署、调解内容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不符合再审撤销的条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会被法院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先刑后民”的规则适用于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对于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民事案件,不能仅以关联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直接否定生效文书的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真实案例

丁某原是国某兴安城阳分公司员工,负责对接况某的投资理财事宜,期间丁某以个人名义向况某出具了借条。后双方因款项返还产生争议,况某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法院依法出具(2024)鲁0214民初17784号民事调解书并送达生效。

调解生效后,国某兴安城阳分公司于2025年1月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立案,丁某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丁某认为其与况某之间名为借贷实为公司非法集资,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调解书。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调解系双方当事人自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丁某提出的再审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书再审条件。

最终裁判结果:驳回丁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2民申52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判决书等同,再审门槛远高于一审二审程序,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切勿抱有“先签字后续再反悔”的侥幸心理,签字确认前务必充分了解调解内容的法律后果,必要时可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2. 投资理财类公司的业务人员切勿随意以个人名义向投资人出具借条、还款承诺等文书,一旦出具,即便后续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个人签署的调解协议或还款承诺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需要个人承担全额还款责任。
  3. 非法集资案件的集资参与人,优先通过刑事退赔程序主张权利更有利于统一受偿;如果有业务人员或其他主体自愿以个人名义承担还款责任的,建议及时通过法院诉讼调解的方式固定债权,避免后续无法追责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