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户口迁出后还能分原家庭承包地拆迁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青岛(2025)鲁02民终51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嫁女因结婚将户口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是否仍享有原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否主张对应土地的拆迁补偿利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2民终516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农村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明确规定及“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政策,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即便户口迁出,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仍享有原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补偿中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所有权人所有,若出嫁女未对土地进行实际经营投入,仅能就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主张对应补偿,法院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投入情况酌情分配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美作为农户代表1988年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青岛市崂山区某社区三块集体土地,当时农户成员包括张某美、女儿徐某甲、儿子徐某柱。徐某甲1994年结婚后于1999年将户口迁至青岛市李沧区,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2010年张某美丈夫徐某森(经查无个人承包地)与徐某柱妻子彭某红签订协议,将0.6亩水库承包地中的0.35亩转让给彭某红经营,张某美在场未签字,徐某柱、彭某红后续实际经营案涉承包地十余年并投入建设房屋、茶园等设施。2023年案涉土地拆迁,徐某柱、彭某红领取了全部地上附着物等拆迁补偿款。徐某甲主张其与张某美享有三分之二的补偿份额,起诉要求徐某柱、彭某红返还235275元,诉讼中张某美将自身全部拆迁权益无偿转让给徐某甲。
法院观点
1. 徐某甲虽因结婚将户口迁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新居住地取得了承包地,故仍享有原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有权主张对应拆迁利益;2. 徐某森与彭某红的转让协议虽无张某美签字,但有证人证明张某美在场且未提出异议,徐某柱已实际经营十余年,故张某美有权处分的三分之一份额有效,徐某柱取得水库地0.4亩承包经营权;3. 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实际所有权人,徐某柱、彭某红对案涉土地实际经营投入,徐某甲未举证证明其对地上附着物有投资建设,故结合双方的承包地份额、经营投入情况酌情分配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徐某柱、彭某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某甲补偿款人民币30000元,驳回徐某甲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徐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鲁02民终5166号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嫁女维权核心要点:主张原家庭承包地权益的核心前提是确认自身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可向新居住地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开具无承包地证明,不要误以为户口迁出就当然丧失承包经营权。
- 农村土地流转合规要点:家庭承包地流转时,即便符合当地习俗,也尽量由全部承包权成员签字确认,涉及老年人处分财产的,建议留存在场见证、录音录像等证据,避免后续因无权处分产生纠纷。
- 拆迁补偿分配举证要点:主张分配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的,一定要留存自身投入建设、种植的证据,比如购买材料的收据、施工记录、经营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否则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实际经营方的主张。
- 对于未实际经营承包地的成员,若遇拆迁,可优先与实际经营的家庭成员协商分配,协商不成起诉时可重点举证自身的承包地份额,主张对应土地权益部分的补偿,避免过度主张地上附着物补偿导致诉讼成本过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