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村委会返还被占承包地却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枣庄(2025)鲁04民终10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已被占用的土地、拆除地上厂房,法院为何会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4民终1044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类诉讼请求被驳回通常存在两个核心原因:一是权利基础缺失,原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无法证明自身对案涉土地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承包经营权;二是诉请不具备履行可能性,案涉土地已被政府依法征收并出让给第三方企业,村委会已不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客观上没有返还土地、拆除厂房的权限和能力。若法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法院将依法驳回诉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关某甲等10名上诉人系滕州市某店镇老君院村村民,主张其对村东南角的历史晒粮场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认为村委会配合企业占用该场地建设厂房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拆除厂房。
一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已被滕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由某企业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村委会已不再享有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且10名原告仅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曾使用案涉场地,无法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属证书等核心证据证明其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法院向原告释明可变更诉讼请求为主张征收补偿分配,但原告明确拒绝变更,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关某甲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举证不能证明其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且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的诉请不具备现实履行可能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4民终1044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权利凭证是承包合同、权属证书或确权登记档案,单纯的历史使用事实、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农户应当妥善保管承包相关权属材料,遇有遗失及时向村集体、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补开证明或补登确权。
- 起诉土地相关纠纷前,应当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核实土地的权属状态:若土地已被政府征收,起诉村委会要求返还土地属于诉请对象错误、不具备履行可能性,应当及时调整诉讼策略,针对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款分配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 集体土地征收、收回过程中,若对补偿标准、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当先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等自治程序提出主张,或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征收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仅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土地,通常无法实现维权目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