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两次伤残鉴定结果不一法院该采信哪份?征和律所结合东营(2025)鲁05民终12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前后两份结论不一致的伤残鉴定意见时,法院应当如何采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5民终1244号生效判决分析:伤残鉴定意见的核心采信标准是鉴定时机合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而非作出时间的先后。首先,诉前当事人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因委托程序未经过双方共同确认,且可能存在鉴定时机过早(治疗未终结)的问题,其证明力低于诉讼中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其次,人身损伤的恢复情况存在个体差异,例如肩袖损伤等关节类损伤,术后可能出现关节粘连、功能退化等并发症,并非必然随时间推移好转,不能仅以“后续鉴定伤残程度更重”为由否定鉴定意见的合理性。最后,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必须提供充分的反证证明存在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情形,仅以主观推测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9月14日,贾某霞驾驶小型汽车在东营市某学院内部道路行驶时,与卢某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卢某明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贾某霞负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诉前双方自行委托山东某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2024年5月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卢某明不构成伤残,卢某明对该意见不予认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经法院依法委托,滨州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于2024年11月出具鉴定意见,评定卢某明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卢某明各项损失共计146212.99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第二次鉴定时隔半年伤残程度反而加重不符合常理,不应被采信。
争议焦点:一审法院采信诉讼中法院委托作出的十级伤残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正确。
法院观点: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肩袖损伤术后关节活动度并非必然随时间改善,需结合手术情况、康复情况、患者自身条件综合判断。本案第一次诉前鉴定作出时,卢某明尚在治疗过程中,而第二次法院委托的鉴定系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作出,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依据充分。保险公司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交充分反证证明鉴定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5民终124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时,尽量避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建议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既可以避免对方不认可鉴定结论导致重新鉴定的时间成本,也能保障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第二,自行委托鉴定的,务必选择在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进行,若尚在治疗、康复期就提前鉴定,很可能因鉴定时机不符合规范导致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第三,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围绕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等法定异议事由收集实质性证据,仅以“时间越久伤残越重不符合常理”等主观推测作为抗辩理由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第四,肩袖损伤、膝关节损伤等软组织或关节损伤,术后可能出现粘连、功能退化等并发症,伤情恢复存在较大个体差异,主张伤残程度必然随时间减轻的抗辩意见缺乏医学依据,一般不会被采纳。第五,司法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无需因担心鉴定成本而不敢申请鉴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