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擅自转钱给第三方能以业务往来为由不还吗?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20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账给第三方,第三方以双方存在业务往来为由拒绝返还的,法院会怎么认定?配偶能要回这笔钱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202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工资奖金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共同共有关系,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一方擅自把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因为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也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如果第三方主张收到的钱是业务往来款、还款等合法款项,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比如书面合同、送货收货凭证、正规对账记录、发票与交易的对应凭证等。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比如销货清单早于营业执照注册时间、证人与转账方有利害关系等),法院不会采信第三方的抗辩,仍然会认定转账属于赠与,第三方需要返还。
最后,关于返还的数额:如果夫妻已经离婚,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一般会认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配偶可以要求第三方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一半;如果还没离婚,配偶可以主张全部返还。返还的基数是转账总额扣除第三方有证据证明的转回给转账方的款项后的余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阎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1992年登记结婚,2024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与刘某均经营水暖相关生意,王某在刘某离婚后不久即与其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
2016年至2024年4月期间,刘某通过个人微信、银行卡以及其经营的招远某某水电暖安装有限公司公户,向王某转账共计654968.14元,王某向刘某转回款项共计172818.32元。阎某认为刘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侵害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要求王某返还上述款项差额的50%。
王某辩称,其与刘某之间是正常的业务往来,转账都是货款,还有3万元是刘某偿还的借款,只有12767.14元是带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款项,仅同意返还该部分的一半。
争议焦点
王某收到的刘某转账是正常业务往来/还款还是无效赠与?王某应当向阎某返还款项的具体数额是多少?
法院观点
1. 关于3万元借款的主张:王某和刘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3万元的借贷关系,证人证言也仅能证明刘某欠付他人工资,无法证明刘某因欠工资向王某借款,因此对3万元是还款的主张不予采信。
2. 关于业务往来的主张:王某提交的销货清单存在早于其经营的水暖门市部注册时间的问题,真实性无法确认;证人是刘某公司的员工,与刘某有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佐证证言;增值税发票仅能证明案外人向刘某公司开具了发票,不能证明是王某代付货款;王某向刘某儿子的转账未备注性质,无法证明是业务好处费。因此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刘某之间的转账是业务往来款。
3. 刘某在与阎某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因阎某与刘某已经离婚,共同共有基础丧失,双方对共同财产各享有50%的份额,王某应当返还扣除其转回款项后的余额的50%。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阎某款项241074.91元,并支付以241074.91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2024号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如果发现配偶向第三方大额转账,要及时固定证据维权:第一时间收集转账记录、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比如特殊金额转账、共同出行记录、聊天记录等),尽快向法院起诉,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第三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如果还未离婚,可以主张全额返还;如果已经离婚,可以主张属于自己的50%份额。
- 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一定要留存完整交易凭证:如果与交易方存在真实的生意往来,尽量通过对公账户收付款,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好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发票、沟通记录等全套交易凭证,避免用个人微信、银行卡混同收公款,防止被交易方的配偶认定为赠与要求返还,也避免财务混同的风险。
- 诉讼中自认要谨慎,不要随意认可不利事实:本案中王某一审时已经认可了部分转账金额和统计数据,二审又反悔但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会采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不确定的事实不要随便认可,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再发表意见。
- 不要试图通过虚构业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为了转移共同财产,和第三方串通虚构业务往来,一旦被法院查实,不仅要返还财产,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还可能被认定为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少分甚至不分财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