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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拆广告牌赔5000元为何败诉?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5)鲁06民终23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拆除承租人安装的广告牌,承租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为何本案中承租人索赔5000元广告牌损失未获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06民终2317号生效判决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法定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主观存在过错、产生了明确的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承租人刘某败诉的核心原因是无法完成“广告牌损毁系李某、谭某拆卸行为直接导致”的举证责任:首先,拆卸广告牌本身并不等同于损毁广告牌,常规可拆卸的广告牌可以通过规范操作完整拆除,不存在必然的损坏;其次,刘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广告牌后续存在损坏状态,但无法证明该损坏是谭某拆卸时直接造成的,期间不仅间隔一年多,还存在村委会清理广告牌的介入因素,且公安机关也未认定谭某存在故意破坏广告牌的行为,因此刘某的主张缺乏关键证据支撑,法院无法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租赁李某名下位于烟台龙口的两层房屋用于经营,租赁期间安装了两块用于经营宣传的广告牌。后双方因房屋腾退、租金缴纳产生纠纷,李某的儿子谭某多次与刘某交涉,期间谭某损毁了刘某安装的监控设备(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价格认定为2340元),并拆卸了刘某安装的两块广告牌。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谭某共同赔偿监控损失、广告牌损失共计9941元及路面硬化费14000元,一审法院仅判决谭某赔偿监控损失2340元,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明确要求加判李某、谭某赔偿广告牌损失5000元。

争议焦点

李某、谭某是否应当向刘某赔偿两块广告牌的损失共计5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拆卸广告牌并不必然导致广告牌损毁,刘某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李某、谭某在拆卸过程中对广告牌造成了永久性损害。但刘某二审提交的村委会情况说明、视频、照片等证据,仅能证明广告牌后续存在损坏状态,无法证明该损坏系李某、谭某的拆卸行为直接导致,且公安机关也未对谭某破坏广告牌的事实作出认定,因此刘某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06民终2317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处理租赁期间添附的财物(如广告牌、装修设施、设备等)时,一定要全程录制高清视频,完整固定拆卸、搬运、存放的全过程,最好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避免后续就财物损坏的责任主体产生争议,无证据的一方大概率会承担败诉风险。 2. 若发现自身财物被他人损坏,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做现场勘查、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尽快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切勿间隔数月甚至一年后才主张权利,期间如果介入其他因素(如第三方清理、自然损耗等),将很难证明损坏与原行为的因果关系。 3. 出租人行使权利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即便承租人存在欠付租金、拒不腾房的情况,也不得故意损毁承租人的财物,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腾退房屋建议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处理。 4. 主张多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需要提交证据证明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仅以行为人系亲属关系、曾授意处理相关事宜为由主张共同责任,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