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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授权未明确期限,代理人持假公章扣保证金能否追回?征和律所结合德州(2025)鲁14民终25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明确代理期限及具体事项范围,代理人后续与同一交易相对方签订新合同、作出同意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企业能否以代理人无授权、公章系伪造为由要求相对方退还已扣除的保证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4民终2549号生效判决解答:表见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善意相对方的交易信赖,只要相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便行为人实际无代理权、甚至持有的公章系伪造,代理行为仍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三份关键事实直接决定了表见代理的成立:一是煤炭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仅概括授权王*处理招投标及合同相关的一切事务,未明确限定代理的项目范围和终止期限;二是双方第一份合同已明确将王*登记为煤炭公司的固定对接人,形成了稳定的交易习惯和信赖基础;三是焦化公司作为普通商事主体,无能力也无法律义务对接收到的公章进行实质性真伪鉴定,属于善意无过失的相对方。同时,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未申请退还的自动转为下份合同保证金”,在双方已就扣除保证金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煤炭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6月5日,吉林省某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向山东某某国际焦化有限公司转账10万元投标保证金。2023年6月9日双方签订第一份《煤炭购销合同》(编号GJ****01X),约定合同履行完成后,煤炭公司未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自动转为下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同时明确煤炭公司方对接人为王*,煤炭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王*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司均予以承认”。第一份合同履行完毕后,煤炭公司未申请退还10万元保证金。

2023年7月双方约定签订第二份煤炭购销合同,后煤炭公司未按约供货,焦化公司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向王*发送《关于扣除煤炭购销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说明函》,告知因未供货扣除10万元保证金。2023年9月王*通过微信回传加盖煤炭公司公章、标注“同意”的说明函。后煤炭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王*无第二份合同的授权、公章系伪造,要求焦化公司退还1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煤炭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授权委托书未明确代理期限及具体项目范围,结合第一份合同的对接习惯,焦化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王*有权代表煤炭公司签订新合同、处理保证金相关事宜;其次,即便王*加盖的公章系伪造,焦化公司作为善意商事主体无实质审查公章真伪的义务,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第三,第一份合同履行完毕后煤炭公司未申请退还保证金,依约已自动转为第二份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王*代表煤炭公司同意扣除保证金的行为有效,煤炭公司要求退还保证金无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吉林省某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4民终254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企业在开展商事交易过程中,需重点防控授权与代理相关的法律风险,避免因小疏漏造成大额损失:

  1. 出具授权委托书务必明确具体:需清晰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的具体事项(如仅授权签订某特定编号的合同、仅授权对接某特定项目)、代理期限、权限限制(如明确禁止代理人处分保证金、签订新合同等),严禁使用“处理一切事务”等概括性授权表述,从源头上避免授权被滥用。
  2. 代理终止需及时告知相对方:特定项目合作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所有交易相对方发送书面的代理权终止通知,明确告知原代理人后续无权代表公司开展任何新业务,留存好送达凭证,避免产生表见代理风险。
  3. 履约保证金需及时清算: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相对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避免因合同约定的“自动转为下份合同保证金”条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后续未实际参与的交易承担担保责任。
  4. 公章伪造风险的应对:若发现代理人存在伪造公章、越权代理的行为,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所有已知交易相对方发送书面告知函,明确告知相关行为无效;对于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可另行起诉追偿,但不能以代理人伪造公章、越权为由对抗善意无过失的交易相对方。
  5. 司法鉴定需及时提出:若对证据上的公章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怠于行使权利的,二审阶段再提出鉴定申请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