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盗版图书被判商标侵权,一人公司股东要连带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滨州(2025)鲁16民终13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盗版图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是否需要对公司的侵权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鲁16民终1341号生效判决分析:该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首先,销售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盗版图书,本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方不能以无证据支撑的“进货渠道正规”“已尽注意义务”主张免除侵权责任。其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负有法定举证义务,无法完成举证的,依法需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责任范围不仅涵盖合同债务,也包括公司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债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出版社是第3011**号、第301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标处于合法有效期内。2024年3月,某某出版社在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持股100%)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某某图书专营店”,分别花费114.07元、53.3元购买了两套系列图书。经比对,该两套图书的封面、书脊处均使用了与某某出版社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且在纸张质量、印刷效果、装订工艺等方面与正版图书存在明显差异,属于盗版侵权图书。某某出版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董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6万元。
争议焦点
- 某某公司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 董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需要对某某公司的侵权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审法院酌定的27000元赔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涉案图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属于侵害商标权的商品,某某公司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第二,某某公司主张其进货渠道正规、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但未提交进货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合法来源证据,该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第三,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均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27000元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第四,董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7000元,董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鲁16民终1341号
-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针对经营出版物的电商、实体商家:销售图书、音像制品等知识产权类商品时,务必从正规出版机构、授权经销商处进货,全程留存完整的进货合同、付款凭证、发票、授权证明等材料,同时对所售商品的印刷质量、价格合理性进行必要审查,否则一旦所售商品被认定为侵权,无法以“不知情”“有进货渠道”主张免赔。
- 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切勿错误认为“公司是独立法人,所有债务均与个人无关”,一人公司的股东负有法定的举证责任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日常经营中需规范公司财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严禁使用个人银行卡代收公司货款、个人与公司资金混用、公私财产混同等行为,否则将对公司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责任范围不限于侵权债务,也包括合同债务、劳动债务等各类公司债务。
- 针对被诉知识产权侵权的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切勿缺席庭审,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抗辩、质证权利,大概率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如对一审判决不服,需在法定上诉期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上诉材料,避免因材料瑕疵被视为未上诉,错失救济机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