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方不认可车辆定损金额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41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全责方不认可无责方的车辆定损及维修费用,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4136号生效判决分析: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及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车辆损失金额的认定往往是双方核心争议点。若当事人对保险公司单方定损或实际维修费用有异议,可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对于法院依法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只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依据充分,且评估机构已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合理解释,在异议方无法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将评估意见书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核心依据。
本案中郭某虽主张定损未通知其到场、维修费用虚高、评估方法单一等,但因评估机构系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资质,且已针对郭某提出的各项异议逐一作出专业答复,郭某未提交实质性证据推翻评估意见,因此两级法院均采纳了评估意见书认定的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7日,郭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福建省福清市某路段变道时,与案外人郑某驾驶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随后又碰撞到案外人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伤亡。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郑某、黄某无责。
郑某的案涉车辆在某保险福州分公司(原某保险榕城分公司,后因机构撤销,相关权利义务由某保险福州分公司承接)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83624.8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车辆被送至某某汽车维修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40996元。某保险福州分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郑某支付了上述理赔款,郑某签署《机动车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获赔款部分的保险标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授权保险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某保险福州分公司向郭某追偿未果,诉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郭某认为保险公司单方定损、未通知其到场,维修项目不合理、费用虚高,遂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合理维修费用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某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认定案涉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合理维修费用损失为37880元,郭某为此支付评估费2430元。
争议焦点
案涉车辆的合理损失金额如何认定?法院委托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对于车辆损失金额,经郭某申请、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纳,郭某应按评估金额支付代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车辆定损属于专业事项,案涉评估意见书系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机构已对郭某提出的“评估方法缺失”“更换右大灯必要性”“喷漆修复范围”“残值计算”等问题均作出答复,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依法应予采纳。郭某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撑,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保险福州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37880元;二、驳回某保险福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按比例由双方分担。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5元由郭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闽01民终4136号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事故全责方来说:收到定损通知后应当积极参与定损流程,对维修项目、配件更换范围、维修方式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留存书面、录音或聊天记录等证据。切勿消极回避,待车辆维修完成后再以“未通知到场”为由提出异议,却无相应证据支撑,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对定损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尽量不要自行单方委托评估,否则对方不认可评估结果的,法院大概率不会采信,还会额外支出鉴定费用。
- 对法院委托的评估意见有异议的:需要提供实质性的相反证据,比如证明维修项目与事故碰撞部位无关、配件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公允价、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对应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仅口头主张“价格偏高”“评估方法单一”但无证据支撑的,无法推翻评估意见的效力。
- 对保险公司及无责方来说:定损时应当通过短信、微信、电话录音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通知全责方到场,维修过程中注意保留好配件采购凭证、维修施工记录、付款发票、旧件留存照片等原始材料,避免后续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无法全额追偿。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后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义务由设立它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内部调整由其他分支机构承接业务及权利义务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会认可其诉讼主体资格。这是保险纠纷中常见的主体争议点,相关主体遇到类似问题可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确认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