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房屋唯一通道被堵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福建(2025)闽民申700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最常见也最棘手的争议莫过于:邻居在土地上设置障碍物(条石、栅栏等),导致一方出入受阻,是否构成对相邻通行权的侵害?如果还存在其他绕行道路,但绕行明显不便,权利人是否还能主张原有道路的通行权?
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正在于此——"唯一方便通道"与"必要便利"的认定标准。许某某主张诉争土路是其出入房屋的唯一方便通道,而施某甲则主张该土地系其责任田并阻塞通行,一二审法院均以"许某某可绕行其他道路"为由驳回其诉求,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原审处理不符合"方便生活"的相邻权处理原则,指令再审。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民申7005号生效判决解答:相邻通行权纠纷的核心,不在于"是否存在其他通行道路",而在于"是否存在方便、合理的通行道路"。即便客观上存在替代通道,但如果该替代通道明显不便(如绕行过远、路况崎岖、不适合特定权利人通行),则不动产权利人仍应当为相邻方提供必要便利,不得以"已有其他道路"为由完全阻断原有通行路径。
本案中,福建省高院通过现场勘察确认:从大深路经讼争地块到许某某房屋仅约100多米,若绕行需爬坡下坡步行约1公里,而许某某已年逾七旬,绕行将给其出行带来"极大不便"。这一认定突破了"只要有路可走就不构成侵权"的简单逻辑,强调了相邻权认定中应当结合权利人的具体情况(年龄、身体状况)、距离远近、路况难易、安全因素等综合判断。
征和律所认为,这是相邻权纠纷裁判思路的重要导向——"必要便利"不是抽象的、机械的"有无"判断,而是具体的、人性化的"是否合理"判断。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许某某(时年75岁)于1996年在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某村申请建房,房屋东南侧土路是其出入房屋的主要通道,连接国道大深路约100余米。该土路系历史形成,许某某当年建房运送条石、巨石即通过此路。后施某甲在该土路上放置条石、栅栏,阻断许某某通行,许某某被迫转移至长子家暂住。许某某若不走此路,需绕行约1公里崎岖山路。
法院观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88条、第291条规定,相邻权处理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许某某虽可绕行其他道路至国道,但需爬坡下坡步行约1公里,其已年逾七旬,绕行将带来极大不便。一二审处理不符合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同时,施某甲提交的《责任田地面使用权交换契约》记载"东至本块地岸(不含岸)",双方对供通行的河岸是否在契约范围内争议较大,原审未能进一步查明。
裁判结果: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民申7005号
-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五、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相邻关系纠纷看似是"邻里小事",实则涉及不动产权利的边界划定与生活权益的根本保障,处理不当将引发长期对立。结合本案及征和律所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特别提醒以下几点:
1. 对于通行权主张方(被阻断方):务必固定"历史通行"的证据。本案许某某申请再审时补充提交了无人机航拍视频、测绘图、2008年矢量图等关键证据,证明诉争土路的历史性与必要性。征和律所建议当事人保留早年建房时车辆通行的照片、村民证人证言、历年航拍影像等,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规划部门、测绘部门的存档资料。
2. 对于"是否唯一通道"的抗辩,要从"合理性"而非"绝对性"切入。很多当事人陷入"必须证明是唯一通道"的误区。事实上,根据本案再审思路,即便存在其他道路,只要绕行明显不便(距离过远、路况差、不适合特定人群),仍可主张通行权。征和律所建议当事人重点举证绕行距离对比、路况差异、自身年龄/身体状况等。
3. 对于土地权属的证据审查,不能仅凭单方契约。本案施某甲提交的《责任田地面使用权交换契约》记载"不含岸",但其主张诉争土路属于其交换地块范围,原审未细致甄别。征和律所提醒,涉及农村土地权属时,要结合土地登记、生产队分地原始记录、四至界线、历次征地变化等综合判断,单一契约不足以对抗历史通行事实。
4. 关于阻断通行的责任。本案中施某甲在土路上放置条石、栅栏致使老人被迫搬离,已超出合理利用限度。如遇类似情况,被阻断方可同时主张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必要时还可主张因此产生的损失(如租房费用、医疗费用等)。
5. 申请再审的时效与策略。本案当事人通过补充新证据并精准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二)、(六)项成功启动再审,征和律所提示,再审申请并非走过场,关键在于发现原审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明确瑕疵,并提供具有"推翻力"的新证据或法律依据。
对于本案延伸出的"农村土地权属确认""填河造路是否构成新增土地""阻断通行的侵权赔偿"等问题,建议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取证不足或法律理解偏差而在一二审中失去先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