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共享电动车撞人保险仅赔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26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骑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路人,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到底包含哪些?保险公司主张仅赔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这种说法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2637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不能仅以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笼统约定的“三者意外医疗”“三者意外死亡残疾”为由,随意缩小赔偿范围。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属于免赔项目,且上述费用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损害法定赔偿项目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保险单明确约定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为1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非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赔偿”。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项目,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将其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因此应当纳入保险理赔范围,在总限额内予以赔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15日,段某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路口与步行的修某发生碰撞,造成修某胸椎骨折、膝关节损伤等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修某承担次要责任,该结论经复核后予以维持。
经查,段某驾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由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总责任限额10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万元,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修某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起诉要求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免赔项目,因此无明确免赔的部分均应理赔,判决保险公司在10万元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段某按70%比例赔偿(扣除已垫付费用)。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根据其与投保人的合作协议,三者险仅赔偿医疗费和死亡/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不属于保险范围,请求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上述费用属于免赔项目,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无依据,一审判决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2637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共享出行使用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好骑行记录、保险单等凭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避免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性质、损失难以认定的风险。
- 保险公司若要限定保险责任范围、排除特定赔偿项目,必须在保险条款、保险单中以加粗、标红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明确列明,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否则相关免责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 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赔偿时,除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外,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可一并向侵权人及保险公司主张;若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拒赔,可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 需要注意的是,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通常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一般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主张赔偿时需注意区分赔付主体。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