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网约车停运损失该谁赔?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289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网约车因车辆维修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还是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2896号生效判决分析:网约车属于依法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财产损失范畴,但该损失是否由保险公司赔偿,需结合保险险种及保险条款的约定综合判断:
- 交强险层面: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交强险相关条款约定,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交强险仅赔付直接财产损失;
- 商业三者险层面: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属于免赔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停运损失由侵权人自行承担;
- 停运损失的计算标准:如果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日均收入,法院通常会按照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车辆实际维修天数计算合理停运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2月15日,赖某驾驶蒙AZ×××号小型汽车,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南路行驶时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追尾高某驾驶的蒙AD2×××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城区大队认定,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
经查,赖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高某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高某本人具备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因本次事故维修共计26天。
高某因停运损失协商未果,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赖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11180元、交通费90元。一审法院判决赖某赔偿高某停运损失8351.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赖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一审认定的损失金额有误。
争议焦点
1. 案涉网约车的停运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还是由侵权人赖某自行承担?
2. 一审法院认定的停运损失金额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首先,交警部门已就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赖某负全部责任,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责任认定申请复核,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停运损失的承担主体: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条款明确约定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商业三者险条款中亦明确约定停运损失系免赔项目,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故该部分费用应由实际侵权人赖某承担。
最后,关于停运损失的计算:高某具备合法的网约车营运资质,车辆维修26天有维修结算单为证,一审法院按照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01民终28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赖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289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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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车主而言:
一是购买商业三者险时,务必仔细阅读免责条款,明确间接损失(如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是否属于免赔范围,若需覆盖此类风险,可咨询保险公司选购对应的附加险种;二是发生涉及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后,若对事故责任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核,否则后续诉讼中很难推翻责任认定;三是收到法院传票后务必按时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会缺席判决,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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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约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而言:
一是要妥善保管营运资质证件(从业资格证、运输证等),发生事故后及时留存车辆维修的进场、出场证明、维修结算单等证据,证明停运时长;二是主张停运损失时,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日均收入,可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主张,更易获得法院支持;三是除停运损失外,因事故产生的施救费、合理交通费等,也要留存好相关凭证,可一并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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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提示:
不少车主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一律无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网络投保时的弹窗提示、签字确认等),免责条款即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需自行承担相应的免赔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