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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达标能拒交全部供暖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29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供热企业提供的供暖温度不达标时,热用户能否拒绝缴纳全部供暖费?供暖计费面积应当以什么标准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292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供暖温度不达标的,热用户无权拒缴全部供暖费。供用热力合同属于持续性公共服务合同,供热企业已实际提供供热服务的,即便服务存在质量瑕疵,热用户仅有权要求核减对应热费,而不能完全免除缴费义务。人民法院通常会根据供热瑕疵的程度、持续时间、举证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热费核减比例。

第二,供暖计费面积应当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即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供热企业主张的计费面积与房产证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以不动产登记的法定面积作为核算热费的依据,供热企业不得自行扩大计费面积多收热费。

本案中,二审法院结合王某提交的房产证、同楼栋测温数据、业主群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最终认定案涉房屋计费面积为156.88㎡,8个采暖季供热温度不达标,酌情按70%标准核减对应热费,依法改判下调了一审判决的供暖费金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呼和浩特某热力公司系具备供暖资质的供热企业,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圣廷小区提供集中供暖服务。王某是该小区业主,其所有的房屋在案涉供暖服务范围内。王某以供暖温度长期不达标、热力公司多算计费面积为由,拖欠2015年10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共10个采暖期的供暖费。热力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供暖费及利息共计38610.3元。

争议焦点

1. 供暖温度不达标时,热用户能否拒缴全部供暖费,热费核减标准如何确定?
2. 供暖计费面积应以热力公司主张的面积为准,还是以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计费面积,王某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确记载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156.88㎡,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的法定依据,故供暖费应以此面积为基数核算,一审法院按热力公司主张的157.85㎡计算有误,应予纠正。
第二,关于供热温度,王某提交的同楼栋业主家由热力公司安装的测温仪记录、自家测温照片、小区业主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2016-2019年及2021-2024年共8个采暖季供热温度不达标。热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温度不达标是因用户自身原因(如私自改造暖气、遮挡散热设施等)导致,应认定其提供的供热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但王某提交的测温证据仅能反映部分时间点的温度情况,无法完整证明整个供暖季的温度状态,且热力公司已实际提供供热服务,故对王某拒缴全部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案件情况酌情确定不达标采暖季按70%标准缴纳热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驳回热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的内容;变更一审判决的供暖费金额为26325.72元(原一审判决金额为32762.09元)。一审、二审诉讼费也按改判比例由双方分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2927号
  •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热用户要重视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证据留存。发现暖气不热时,首先应及时向供热企业报修并要求上门测温,索要并留存加盖供热企业公章的测温单;其次可自行通过经校准的测温设备,在关闭门窗、避开通风口的标准测温环境下录制带时间戳的测温视频(需体现房屋位置、测温点位置);同时要留存向供热企业、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住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的记录,以及业主群集体反映供暖问题的聊天记录等,避免因举证不足无法主张热费核减。

2. 对供暖计费面积有异议的,及时核对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发现供热企业计费面积与房产证记载面积不符,可先与供热企业协商调整,协商不成的可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途径要求退还多收的热费。

3. 切勿以温度不达标为由完全拒缴热费。供热服务属于公共服务,即便存在质量瑕疵,热用户完全拒缴热费不仅可能面临被起诉、承担诉讼费的风险,还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建议用户先固定证据,再与供热企业协商核减热费,协商不成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4. 供热企业应规范供热服务与测温流程。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证供热质量,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及时上门测温,留存真实、完整的测温记录,不得伪造测温数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热费核减的不利后果。

此外,本案中王某因一审阶段未充分提交房产证及温度不达标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金额偏高,虽二审提交新证据改判,但也增加了诉讼时间成本与诉讼费支出。征和律所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在举证期限内充分提交全部证据,避免因举证不及时产生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