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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包方约定了仲裁还能去法院告业主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32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做工程的朋友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跟分包方签的合同里约定了纠纷要找仲裁委解决,但分包方拖欠工程款,发包方也没给分包方结账,那作为实际干活的施工队,能不能跳过仲裁,直接去法院起诉发包方要工程款呢?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3202号生效判决分析:如果施工队和分包方签的合同里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就算是实际施工人,也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发包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先找仲裁委解决纠纷。

很多人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里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是万能的,能突破所有合同约定,但其实这条规定的适用是有前提的:施工队和分包方之间的纠纷本身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仲裁,那么法院连施工队和分包方之间的工程款纠纷都没有管辖权,更不用说让施工队突破合同相对性去告发包方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从呼和浩特市某某区应急管理局处承包了采空区治理项目后,与沈阳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多份合同,既有《机械租赁合同》也有《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实际是将工程肢解后整体转包给沈阳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施工。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的明确约定“争议提交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有的约定“争议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工程完工后,因为一直拿不到工程款,沈阳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就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把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和呼和浩特市某某区应急管理局一起告到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226万余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沈阳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和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本案到底归法院管还是仲裁委管?

法院观点

首先,虽然合同里写的“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太准确,而且有的合同只写了“项目所在地仲裁委”,但呼和浩特市当地只有一家民商事仲裁机构——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应当认定双方选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仲裁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有效的仲裁条款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效力,就算沈阳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施工人,也不能跳过和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直接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沈阳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3202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合同前一定要看清争议解决条款。不管是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还是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只要涉及工程施工,都要仔细看“争议解决”那一条:选仲裁的话,要写清楚仲裁机构的全称(比如“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别写简称或者错名;选诉讼的话,尽量约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避免后期出现管辖争议耽误时间。

  2.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不是万能的。很多施工队以为只要自己干了活,就能直接告发包方,但实际上这条规则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一是要确实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干活的主体),二是和转包/分包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如果有仲裁约定,就只能先去仲裁,不能直接告发包方。

  3. 合同性质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实践中很多公司为了规避监管,会把工程转包合同拆成“机械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但就算合同名称是租赁,只要实际是工程分包,其中的仲裁条款依然是有效的,不会因为合同性质的变化而失效。

  4. 注意区分不同的仲裁条款约束对象:如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有仲裁条款,那这个条款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发包人;但如果是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之间有仲裁条款,那就会约束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去法院告,这两种情况别搞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