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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和转账却称是预支工程款能推翻民间借贷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呼和浩特(2025)内01民终32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持有借条、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借款人主张案涉款项是预支工程款而非借款的,能否推翻民间借贷关系?逾期提出管辖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1民终3227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核心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出借人提交书面借条、转账凭证的,已经完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初步举证责任。若借款人抗辩案涉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如预支工程款、货款等),必须提交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款项性质达成了非借款的合意,仅以双方存在其他合作关系、款项用于合作项目等间接事实进行抗辩的,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条载明的借贷合意,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提出且案件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1月16日、21日,喻某分两次向张某出具合计金额30万元的借条,明确约定款项转入喻某妻子蒋某的农业银行卡账户。张某于出具借条当日分别完成20万元、10万元的转账。后因喻某、蒋某未按期还款,张某诉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喻某、蒋某一审中抗辩称: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作关系,案涉30万元是张某预支的工程款而非借款,且一审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喻某、蒋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后,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案涉3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预支工程款,双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
  • 喻某、蒋某逾期提出的管辖异议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首先,关于管辖异议:喻某、蒋某未在法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本案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情形,视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二人逾期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款项性质:张某提交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已经充分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喻某、蒋某提交的工程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作关系,不足以推翻案涉借条载明的借贷合意,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喻某、蒋某就工程款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内01民终322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喻某、蒋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1民终322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借方:出借款项时务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明确载明借款性质、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核心条款,转账时尽量备注“借款”字样,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如果双方同时存在合作、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务必对不同性质的款项单独出具书面确认文件,避免款项性质混同引发后续纠纷。
  • 对于收款方:如果收到的款项属于工程款预支、货款、合作款等非借款性质的款项,切勿出具“借条”“欠条”等带有借贷性质的债权凭证,应当签署对应性质的书面文件(如工程款预支单、货款结算确认书等),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借款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务必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会被法院支持。
  • 如果双方确实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另行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拒绝偿还有明确借贷合意的借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