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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账返款被认定为商业贿赂?承诺还款后能否按民间借贷主张?征和律所结合包头(2025)内02民终21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走账返款,后续对方明确作出“借款会还”的承诺,能不能认定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如果一审法院直接把这笔钱认定为商业贿赂、不予保护,上诉后能改判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2民终2102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误以为借钱必须要有书面借条才受法律保护,其实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是两个条件:一是双方都认可这笔钱是借款(也就是有借贷合意),二是钱确实已经给到了对方。哪怕这笔钱最开始是生意上走账的返款,只要后来对方明确说“这笔钱算我借你的,我会还”,你也同意这个说法,那这笔钱的性质就已经转化成了合法的借款,不是什么违法款项。

另外,法院要认定一笔钱是商业贿赂,是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必须有证据证明你给这笔钱是为了抢生意、拿项目等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不能光凭聊天里出现的“零花钱”三个字就直接定性,更不能忽略后续双方就款项性质达成的新约定。本案一审就是没有全面查清后来双方已经把钱转成借款的事实,直接认定为商业贿赂,属于事实和法律认定错误,二审依法改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包头市某某公司和某某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长期合作,做钢筋供货的生意,尚某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23年2月,尚某某跟包头市某某公司的员工银某某商量:让建设公司多打10万货款到包头市某某公司账上,包头市某某公司扣掉税金、承兑贴息后,剩下的钱返给尚某某当“零花钱”。后来建设公司真的打了60万承兑汇票过来,包头市某某公司扣完13200的费用后,给尚某某个人账户转了86800元。

结果后来建设公司说这60万全是给包头市某某公司的货款,不认其中10万是给尚某某走账的。包头市某某公司去起诉建设公司要货款的时候,法院只认建设公司已经付了60万货款,等于包头市某某公司平白少拿了10万货款。2023年9月,尚某某在和银某某的微信聊天里明确说“借你的8.6我会还你”。

包头市某某公司最开始让银某某以个人名义起诉尚某某还钱,法院说这笔钱是公司的往来,个人告主体不对,驳回了。后来包头市某某公司自己起诉,一审法院说这笔钱是商业贿赂,违法的不受保护,又驳回了,包头市某某公司不服就上诉到了包头中院。

法院观点

包头中院二审认为:尚某某确实收到了86800元,而且自己明确说过这笔钱是借的,会还,这个承诺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是被胁迫的。一审没有查清楚双方后来已经把这笔钱的性质转成借款的过程,直接定商业贿赂是不对的,应该纠正。

裁判结果

1. 撤销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5)内020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

2. 尚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包头市某某公司借款86800元;

3. 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全部由尚某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2民终2102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之间走账、返款一定要留好书面凭证,明确写清楚款项的性质,千万别用“零花钱”“好处费”这种容易让人误会的表述,不然很容易被当成商业贿赂,到时候有理说不清。
  2. 借钱不一定非要写借条,只要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证明双方都认可是借款,就能打赢官司。如果最开始的钱不是借款,后来双方商量好转成借款的,一定要让对方明确发文字或者写条子确认“这笔钱算我借的,我会还”,别光口头约定。
  3. 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一定要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上诉,上诉的时候要把完整的证据都交上去,比如聊天记录要提交完整的录屏和原始手机,别只截对自己有利的片段,不然法院可能会觉得你隐瞒证据。
  4. 商业贿赂不是随便就能定的,只有为了抢生意、拿项目这种不正当的好处给的钱才算,如果只是双方正常的走账结算、债务转化,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要是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别自己瞎操作错过维权时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