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偿后能否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偿还?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申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借款后,以借款合同载明用途为“买房”、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申74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代偿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该追偿权原则上仅能向主债务人本人行使,若要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必须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前提。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定标准,仅凭借款合同载明的用途不足以直接推定:只有满足“夫妻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三类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合同约定的“买房”用途仅为缔约时的单方声明,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更不能直接等同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本案中魏某作为追偿权人,主张案涉债务是崔某甲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举证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该事实;反而王某提交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购买时间远早于借款发生时间,足以推翻借款用于购房的主张,因此魏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崔某甲于2015年5月向巴林左旗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买房,魏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发生在崔某甲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于2015年5月26日协议离婚。后因崔某甲未按期还款,魏某作为保证人代其偿还了5万元借款。魏某代偿后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主张该笔借款属于崔某甲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魏某对王某的诉讼请求,魏某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其一,王某未在案涉借款合同上签字,事后也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不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其二,案涉借款金额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魏某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其三,魏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买房,不能证明借款实际用于购房,而王某提交的购房合同、付款发票等证据显示,其名下的富河国际房屋购买及付款时间均早于案涉借款发生时间,不足以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其四,魏某主张王某曾代偿10万元借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不能认定王某有追认共同债务的行为。因此,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魏某无权向王某追偿。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魏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申74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充分核实债务性质:若希望后续追偿时可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应尽量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签署借款文件或出具同意共同还款的书面声明,留存夫妻共同举债的直接证据,避免后续追偿时举证困难。
- 担保人代偿后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承担充分举证责任:不能仅以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为家庭消费为由主张共同债务,需收集借款资金流向凭证(如转入配偶账户、用于家庭共同支出的流水)、配偶知情或追认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借款用于共同经营的相关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若发现债务人夫妻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应及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若债务人在债务发生后,通过协议离婚将全部财产归配偶所有、全部债务由自己承担,明显属于不合理的财产分割,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保障自身追偿权的实现。
- 追偿权诉讼中,前案债权人的主张不影响本案的独立审理:前案中债权人是否起诉债务人配偶,属于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担保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身的举证责任,仍需就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