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为共同债务人之一提供执行担保代偿后能否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17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执行程序中,担保人仅为多名共同债务人中的一人提供担保,承担代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全部共同债务人追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1713号生效判决分析:生效判决确认的未约定履行份额的共同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任何一方均有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即便执行担保人仅应其中一名共同债务人的请求提供担保,只要担保人代偿的是全体共同债务人的连带债务,那么全体债务人均因代偿行为免除了对原债权人的给付义务,担保人有权就其代偿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向所有共同债务人追偿,不受仅为单一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限制。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杨某、赵某甲、张某三人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被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共同向某站支付租金254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三人未履行判决义务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赵某甲找王某为自身债务提供执行担保,王某在执行和解笔录中明确表示仅为赵某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如赵某甲未按期履行则由其代偿。后因赵某甲未按约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款项共计364089元用于清偿案涉全部共同债务。王某代偿后起诉要求杨某、赵某甲、张某三人共同返还代偿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王某仅为赵某甲一人提供执行担保,代偿全部共同债务后,是否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杨某、张某追偿?
法院观点:首先,赵某甲、杨某、张某系生效判决确认的共同债务人,未约定债务份额,属于连带债务,任何一人均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王某虽仅为赵某甲提供担保,但所担保的债务本质是三人的共同连带债务,王某的代偿行为使全体共同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消灭,全体债务人均实际受益。因此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全部共同债务人追偿。
裁判结果: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杨某、赵某甲、张某共同向王某支付代偿款364089元及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1713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计划提供执行担保的主体:在执行程序中签署担保文件前,务必明确所担保的债务性质、债务主体范围,如仅愿意为单一债务人的个人应承担份额提供担保,必须在执行和解协议、担保承诺中明确约定担保范围仅限该债务人的个人份额,且需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代偿后将被认定为对全部共同债务的清偿,即便有权向所有共同债务人追偿,也可能面临部分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的风险。
- 对生效判决确认的共同债务人:即便不是己方找来的担保人代偿债务,也不能以“未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为由拒绝承担返还责任,仍需按照债务份额承担相应清偿义务;如实际承担的债务超过自身应承担的份额,可在履行给付义务后,另行向其他共同债务人主张分担相应份额。
- 对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起诉时可将全部共同债务人列为被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胜诉后无法执行,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