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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他人约定共同使用金融贷款代偿后能按约定全额追偿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18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与他人约定共同向金融机构贷款、各用一半,一方代偿全部贷款后,能否按照约定的用款额度向另一方全额追偿?另一方以“实际只用了部分款项、剩余是第三人使用”或“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为由抗辩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187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共同贷款的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只要代偿方已经按约定将对应份额的款项交付给另一方,无论另一方后续将款项转给谁、实际如何使用,都属于另一方对自身财产的处分,需要按照约定的份额向代偿方承担还款责任,不能以“实际未使用全部款项”对抗代偿方的追偿权。其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贷给他人牟利,本案中双方属于合意共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各自使用对应份额,不属于转贷情形,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抗辩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最后,第三方单方表示愿意承担债务的,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否则原债务人仍需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另行处理,与本案无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真实案例

2022年6月,王某与张某经戴某介绍达成合意,二人共同向赤峰市红山区某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申请贷款30万元,约定每人使用15万元,由王某作为主借款人、张某作为担保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年利率7.8%,期限24个月。

贷款发放后,王某向张某转账5万元,另通过戴某向张某转交现金10万元,张某在与王某的微信聊天中明确确认收到全部15万元款项。此后张某每月按照15万元本金对应的利息标准,向王某转账支付对应份额的贷款利息,一直支付到2023年末。

2024年起,张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24年6月向信用社代偿了全部30万元贷款的本金及利息。随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15万元本金及欠付的利息,戴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153798.5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2024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支付2024年7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王某对戴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自己仅实际使用了5万元,剩余10万元是戴某使用,且王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无效,仅同意返还5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王某的共同贷款合意、收款确认、长期按15万元付息的行为足以证明约定已实际履行,张某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1876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共同申请金融贷款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用款额度、还款责任、违约后果,不要仅做口头约定;款项交付时要留存好转账凭证、收款确认聊天记录/书面凭证,避免后续就款项是否交付、交付金额产生争议。
  2. 收到共同贷款的对应份额后,不要随意将款项转借给第三方,你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拒绝向共同借款人/代偿方履行还款义务,若第三方未按时还款,你需先向代偿方承担责任后再另行向第三方追偿。
  3.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无效”的规则不适用于共同贷款各自使用的情形,不要以此作为不还款的抗辩理由,不仅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还可能因虚假陈述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 如果有第三方愿意承担相关债务,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债务加入协议,明确约定债务范围、履行方式,并且要经过债权人(代偿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仅第三方单方愿意承担债务的,不能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