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公司催缴后限热,限热期间取暖费该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1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供用热力合同履行过程中,热力公司因用热方欠缴取暖费采取限热措施的,限热期间的取暖费应当如何计算?用热方是否需要全额缴纳限热期间的热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105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热力公司与用热方虽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但只要形成事实供热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用热方应当及时缴纳热费,逾期不缴的,热力公司有权依法采取限热、停热等措施;但相应的,热力公司采取限热措施后,供热质量不符合正常标准的,也无权要求用热方按照全额标准缴纳热费。
其次,限热期间的热费计算标准,需要结合供热实际情况、当地供热管理规定综合确定:如果热力公司完全停止供热,自然无权收取热费;如果仅为限制供热、仍保留部分供热(比如为防止管道冻裂维持低温),则用热方应当按照实际供热对应的标准支付热费,通常参照当地的基本热费、热补偿费标准确定。
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考虑到热力公司限热后仅维持低温供热(室内温度仅2℃左右),目的是防止供暖设施冻裂,并未提供正常供热服务,因此参照当地政府关于热补偿费为应交热费30%的规定,酌情支持了限热期间30%的热费,既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也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热力公司为阿鲁科尔沁旗某酒店提供商业供热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形成事实供热关系。该酒店供热建筑面积5967.59平方米,层高3.6米,按当地非居民供热价格及层高加价标准计算,2022-2023年度(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全额热费为259268元。
因酒店欠缴热费,热力公司经电话、书面通知等方式催缴未果后,于2023年2月13日对酒店采取限热措施,仅保留少量供热防止管道冻裂。后热力公司起诉要求酒店支付全额热费及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为,热力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其经多次催缴后限热,且限热后未测温无法证明提供了基本供热,故判决仅支持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2月13日的热费170946元,驳回限热后热费及滞纳金请求。热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4月15日限热期间的取暖费是否应当支付,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供热合同关系,热力公司一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其经催缴未果后采取限热措施的事实。但限热后酒店室内温度仅2℃左右,热力公司仅为防止供暖设施冻裂保留少量供热,并未提供正常供热服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供热管理相关规定中热补偿费为应交热费30%的标准,酌情支持限热期间热费的30%。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某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热力公司取暖费共计197443元(含限热期间30%热费26497元),驳回热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105号
-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供热企业而言:
- 应当与用热方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明确缴费期限、违约金标准、限热/停热的触发条件与程序等内容,避免出现纠纷时缺乏合同依据——本案中因未签书面合同,热力公司的滞纳金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 催缴热费应当留存完整证据,比如书面催缴通知的送达签收记录、短信/微信催缴记录、通话录音、上门催缴的录像等,确保后续采取限热、停热措施符合法定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承担不利后果。
- 采取限热、停热措施前应当依法履行通知义务,限热过程中建议留存供热参数、公共区域测温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就供热实际情况产生举证不能的风险。
对用热方(包括居民、商户)而言:
- 如果因供热质量不达标等原因对热费有异议,应当及时取证(比如自行测温的录像、第三方检测报告、与热力公司的沟通记录等),并主动与热力公司协商解决方案,不要直接长期拖欠热费,否则可能面临被限热、停热甚至起诉的风险。
- 如果遭遇热力公司违法限热、停热,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比如室内温度录像、设施冻损照片、维修记录等),先与供热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损失。
- 商业用热方应当关注当地供热管理规定,提前做好供热成本核算,遇到经营困难时可主动与热力公司协商缓缴、分期缴纳热费,避免因欠缴热费影响正常经营。
此外,征和律所特别提示,无论是供热企业还是用热方,签订书面供用热力合同都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降低纠纷风险的最有效方式,建议各方重视合同签订工作,仔细核对合同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