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时出租方供水不足,承租方索赔要举证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1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主张出租方未按约定提供灌溉水源构成违约,要求减免租金并赔偿自行买水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会有什么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108号生效判决分析: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方负有保障灌溉水源义务的,出租方未按约定履行供水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但承租方主张出租方存在该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承租方侯某主张李某提供的机电井供水不足,但其提交的相邻地块承包人的录音、出租方申请的证人证言仅能侧面反映供水可能存在临时紧张的情况,无法直接证明案涉地块全年供水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无法证明其自行买水的费用与供水不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双方此前沟通租金事宜的过程中侯某从未提及供水不足及买水损失的问题,故其主张未被法院支持。
也就是说,承租方主张出租方供水违约的,不能仅依靠间接证据、生活经验推论,需要提交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供水不符合约定的事实、损失实际发生、损失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核心要件,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李某与侯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赤峰市的260亩农业土地出租给侯某耕种,每亩年租金1200元,合同明确约定李某保证案涉土地长年有水,灌溉产生的水、电、维护费由侯某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侯某共计支付了270000元租金,剩余42000元未付。
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支付欠付租金及使用灌溉设备产生的电费7791.30元,侯某提出反诉,称李某提供的机电井供水不足,导致其2023年耕种期间自行买水灌溉产生62700元损失,要求李某赔偿该费用。
争议焦点
1. 李某是否存在未按约定提供灌溉水源的违约行为?
2. 侯某主张的买水灌溉损失是否应当由李某赔偿?
法院观点
侯某主张李某供水不足构成违约,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侯某提交的相邻地块承包人的录音、证人证言仅为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案涉土地供水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62700元买水费用全部用于案涉土地灌溉,且双方此前沟通租金事宜时侯某从未提及供水不足及买水损失的问题,故侯某的主张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侯某给付李某欠付租金42000元、电费7791.3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侯某的全部反诉请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侯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108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签订农业用途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对灌溉水源的供应标准、供应时段、不足时的补救措施、违约金计算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合同依据。第二,承租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出租方提供的水源不符合约定,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函件、留痕的微信/短信方式向出租方提出异议,同时可以通过录像、公证、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等方式固定水源不足的证据,自行采取补救措施(如买水灌溉)的,应当留存全部费用的正规票据、支付凭证、运输记录、灌溉记录等,确保损失与案涉土地的关联性。第三,承租方如果以出租方违约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的,应当及时将违约情况、拒付租金的理由明确告知出租方,避免后续诉讼中因未及时提出异议被法院认定违约主张不成立。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灌溉产生的电费由承租方承担,即便出租方供水符合约定,承租方也应当自行承担灌溉产生的水电费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项费用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