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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人主张担保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期间届满能免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2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连带保证人能否以“签字时不清楚担保内容、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期间已届满”为由,主张免除连带保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22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保证期间的认定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若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的,不适用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债权人在约定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无权以期间届满为由要求免责;其次,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以签字确认为核心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证合同保证人处签字捺印,且合同设有专门提示条款确认签字方已完全理解合同内容的,即便保证人口头主张“不知情、银行未释明法律后果”,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的情形下,应认定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保证人需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0年,鲁某、王某乙向原赤峰市红山区某合作联社(后更名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赤峰红山区支行,以下简称某行红山支行)申请金融借款50万元,高某、钱某、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且合同特别提示处载明“我对合同内容已完全理解,并同意合同约定的相关条约”,各方均在对应位置签字捺印确认。借款到期后鲁某、王某乙未按约还款,某行红山支行于2025年2月诉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张某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担保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保证期间已届满,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观点:第一,案涉《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有张某本人签字捺印,张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且合同特别提示条款已明确确认签字方理解合同内容,故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对张某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合同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某行红山支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未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间,张某的免责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张某需对案涉5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鲁某、王某乙追偿。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内04民终2229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5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重大法律行为,签字前务必充分了解主债务金额、借款用途、担保责任范围、保证期间等核心条款,切勿碍于情面随意签字,一旦签字即视为认可合同全部内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存在“只是签个字不用负责”的情形。
  2. 作为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签订保证合同时需就担保核心条款向保证人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留存保证人确认知晓合同内容的书面或视听证据,避免后续就合同效力产生争议。
  3. 保证人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期间届满,需承担举证责任,仅口头主张“不知情、未被释明”而无充分证据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若确实存在被欺诈、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形,应及时收集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依法主张权利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4. 本案中张某还提出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的主张,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未予采信,实践中若认为贷款发放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需提供明确线索或证据,仅靠推测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