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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的亲属间转账算借款还是赠与?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3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亲属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时往往碍于情面不出具书面借条,一旦发生纠纷,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夫妻共同债权中一方表示放弃债权的,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310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并不以书面借条为唯一必备要件,核心判断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对于亲属之间的小额或临时性资金拆借,若没有书面债权凭证,法院会结合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双方日常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本案中,从杜某与王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杜某明确询问“5万够吗不够我把志强的钱取出”,王某甲回复“够,就用5万”,后续杜某也告知了王某甲转账完成,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就5万元款项达成了借贷合意且已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关于夫妻共同债权的处分问题,案涉5万元属于杜某与王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乙生前作出的放弃索要款项的意思表示,仅能处分其自身享有的一半财产份额,无权处分属于杜某的另一半份额,因此杜某有权要求王某甲偿还属于自己的25000元。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杜某与王某乙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王某甲是王某乙婚前生育的长子。2021年7月,王某甲通过微信向杜某提出需要用钱,杜某询问“5万够吗不够我把志强的钱取出”,王某甲回复“够,就用5万”。2021年8月3日,杜某通过王某乙的银行账户向王某甲转账5万元,并微信告知王某甲转账完成。

2024年7月,王某乙病重期间,杜某与王某乙的对话录像显示,王某乙认可该5万元是王某甲的借款,杜某曾安抚王某乙称“慢慢有钱他愿意给就给,不给拉倒”,王某乙表示“你现在别寻思钱的事”。2024年7月16日王某乙因病去世。后杜某与王某甲就该5万元款项性质发生争议,杜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甲偿还借款5万元。

王某甲辩称:双方没有借贷合意,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案涉款项是王某乙对自己的赠与,或是抵扣自己曾为王某乙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甲与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体现双方就5万元款项达成了借贷合意,结合银行转账记录,且王某甲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款项是赠与或抵扣其他债务,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其次,案涉5万元是杜某与王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乙放弃索要款项的意思表示仅能处分其自身享有的份额,无权处分杜某的财产份额,杜某有权主张属于自己的一半债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杜某借款25000元,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31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亲属之间发生资金拆借时,尽量留存书面债权凭证,哪怕是在微信、短信等聊天中明确提及“借款”“还款”等表述,避免日后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若碍于情面不便要求出具借条,可通过转账备注“借款”、留存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借贷合意的证据。
  2. 若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出借方应尽量收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款项用途佐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若借款方抗辩款项是赠与、抵债或其他性质,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 对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一方仅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一半财产份额,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放弃全部债权的行为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仍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属于自己的份额。
  4. 本案中王某甲主张的垫付养老保险费用与案涉借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直接在本案中抵扣,若有相关证据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