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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出租车轻微剐蹭能主张停运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3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营运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在车辆损伤极轻、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权利人能否以需要维修为由主张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333号生效判决分析:并非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可以主张停运损失,法院对停运损失的核心审查标准是「合理性」,包括维修必要性的合理、维修时长的合理、损失金额的合理三个维度。如果车辆损伤极轻微,既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也未达到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必须维修的程度,权利人自行决定停运维修产生的损失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当损伤确实影响车辆运营、或者确实不符合运营强制要求必须维修的,对应的合理停运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1月29日,被上诉人李某驾驶轿车在赤峰市元宝山区某小区倒车时,与上诉人张某所有的营运出租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车辆在某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保险。

事故发生后,张某主张车辆因碰撞受损需要维修4.5天,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按照交通运输业日均321.22元的标准赔偿停运损失1445元,同时主张维修产生的交通费140元。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碰撞损伤极轻微,不影响车辆任何功能,完全可以不维修,张某主张的损失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仅支持保险公司自愿赔付的2天停运损失共计52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张某主张的4.5天停运损失及维修交通费是否具有合理性,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碰撞程度极轻微,需仔细辨认才能发现极浅的凹陷,张某也无法举证证明该损伤达到了《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要求的「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必须维修的程度,也不影响车辆正常运营功能;其次,营运出租车的核心用途是从事运营获利,若对任何极轻微碰撞都放弃运营、主张停运损失,既不符合营运车辆的经营逻辑,也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一审认定案涉损失属于张某自行扩大的损失,同时考虑保险公司自愿赔付部分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33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好损伤固定:第一时间拍摄清晰的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伤细节照片,同步和侵权方、保险公司共同确认损伤范围。如果损伤确实影响车辆使用、或者不符合运营强制要求必须维修的,要留存好维修工单、维修时长证明、营运收入流水等材料,用于主张合理停运损失;如果仅为极轻微剐蹭、不影响使用也不违反运营规范的,建议优先协商小额财产损失赔偿,不要盲目停运维修,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2. 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需明确:多数机动车保险条款中会约定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停运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
  3. 除了停运损失本身,因维修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衍生费用,也需要以「维修具有必要性」为前提,如果维修本身不具有合理性,衍生费用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