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殴打他人要赔偿能以没动手为由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3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和他人发生争执动手后,对方起诉索要医药费,能不能以“我根本没打他”为由拒绝赔偿?公安机关已经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还能不认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354号生效判决分析:如果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且经过行政诉讼一、二审均维持了处罚决定,那么该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属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在民事赔偿案件中,除非当事人能拿出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否则法院会直接采信该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王某主张自己没有殴打高某甲,但公安机关已对双方均作出“殴打他人罚款500元”的处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均被驳回,处罚决定已经生效。王某在民事二审中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只能证明他在冲突前后有过通话,无法直接证明他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不足以推翻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此其“没动手就不用赔”的抗辩不能成立。
同时,因为双方在本次冲突中均有过错,公安机关对双方的处罚力度相同,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即王某对高某甲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王某与高某甲均为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某农业棚区的种植户,2023年10月15日,二人因旋地费用、电线等琐事在微信群发生争执,高某甲随即前往王某经营的大棚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后高某甲联系亲属到场,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多人参与厮打。事发当日,高某甲前往赤峰某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诊断为急性外伤后头痛、头皮挫伤、面部挫伤、左上肢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24年1月,当地公安机关分别对王某、高某甲作出“殴打他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处罚决定正式生效。
后高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56.47元的50%即5978.23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高某甲各项损失合计4094.23元,王某不服,以“自己未殴打高某甲、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王某是否实施了殴打高某甲的侵权行为,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生效的行政判决已经确认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王某在本案中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等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其主张自身无过错的理由不成立。王某与高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均未采取合理方式化解矛盾,双方肢体冲突导致高某甲受伤,双方均有过错,结合公安机关的处罚情况,认定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354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肢体冲突后第一时间报警是关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处理后续民事赔偿纠纷的核心证据,一旦处罚决定生效,没有充分相反证据很难推翻,因此如果对处罚结果不服,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后续民事维权陷入被动。
2. 人身损害索赔要留好完整证据。主张医疗费要提供正规医疗费票据、病历、诊断证明;主张营养费需要有医嘱明确“加强营养”,否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主张误工费如果没有固定收入,需要举证证明从事的行业,法院会参照当地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期原则上以住院天数为准,出院后需要休息的要有医院出具的休息证明。
3. 邻里、同行之间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矛盾,切勿动手。一旦发生互殴,双方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要互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赔钱还可能留下违法记录,得不偿失。
4. 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只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才能申请法院调取,比如保存在国家机关的档案材料等,自己能收集的证据要提前准备好。
另外,本案中王某提到的“诬告”问题,不属于本案民事纠纷的审理范围,如果王某认为对方存在诬告陷害行为,可以另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