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婿主张婚内借岳母的钱是装修款、已通过前妻还完,法院认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3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婿向岳母的转账,女婿主张是装修款、已通过前妻偿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365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人觉得亲属之间转钱不需要明说性质,尤其是女婿和岳母这种姻亲,一旦婚姻破裂就很容易产生款项纠纷,结合本案生效判决可以明确三个核心裁判规则: 第一,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只需要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交付了款项。即便没有书面借条,只要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一方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加上转账凭证,就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本案中佟某自己和前妻的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提到要向岳母借款10万元,后续岳母也实际完成了转账,因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第二,当事人主张款项是其他用途(比如装修款)或者已经还款的,必须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证明款项性质是其他用途,或者仅能证明向第三方转账、不能证明第三方已将款项交付给出借人的,相关抗辩不会被法院采信。本案中佟某主张46900元是装修款,但装修的是其姑姑的车库,无法证明是受岳母委托装修、且装修利益归属于岳母;主张已还款49910元,但仅能证明向前妻转账,无法证明前妻已将该款项转给岳母,两项抗辩均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第三,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款项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配偶事前未同意借款、事后未追认,借款人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即便借款发生在婚内,也属于借款人的个人债务,出借人只能向借款人本人主张还款,无权要求配偶共同承担,也不需要追加配偶为案件当事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佟某与张某的女儿赵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2021年登记结婚,2024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载明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佟某在与赵某的微信聊天中明确提出,要向岳母张某借款10万元用于公寓和婚庆经营,承诺2022年11月初还款。2022年8月至12月期间,张某分多笔向佟某微信转账共计106900元,后佟某仅偿还4500元,剩余102400元一直未还,张某遂起诉至法院。
佟某一审抗辩称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赵某为共同被告;二审期间又提出两项新主张:一是其中46900元是张某委托其装修房屋的费用,不属于借款;二是其已向赵某转账49910元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应当予以扣减,仅欠10090元未还。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其次,佟某主张46900元是装修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装修是受张某委托、且装修利益归属于张某,该抗辩不能成立;第三,佟某主张已还款49910元,但仅能证明向赵某转账,无法证明赵某已将该款项交付给张某,且其一审期间从未提出过该项还款抗辩,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第四,案涉借款虽发生在佟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赵某事前未同意借款、事后未追认,佟某也未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且双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无共同债务,故案涉借款属于佟某的个人债务,无需追加赵某为共同被告,一审审理程序合法。
裁判结果
驳回佟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佟某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8元由佟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36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亲属尤其是姻亲之间的资金往来,一定要明确款项性质:如果是借款,即便关系再好也最好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避免后续因关系破裂出现“借款变赠与/其他费用”的扯皮;如果是赠与、委托付款等其他性质的款项,也要留存书面确认文件,注明款项用途,避免被认定为借款需要偿还。
- 还款时尽量直接向出借人本人转账,并备注“偿还XX借款”,如果是按照出借人要求向第三方转账的,一定要留存出借人指定第三方收款的书面授权(比如微信、短信确认记录),仅向第三方转账无法证明是还款的,会被法院认定未完成还款义务。
- 如果婚内一方对外借款,债权人想要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定要让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者留存配偶事后追认借款的证据,否则仅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配偶共同还款,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诉讼当事人应当在一审程序中全部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二审才提出的新抗辩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很难被二审法院采纳,反而会自行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