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供用电户名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谁付电费?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404号案例实务解读

供用电户名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谁付电费?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4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供用电合同的登记用户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时,供电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登记用户承担欠缴电费的清偿责任?对电费计量有异议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404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登记用电主体未到供电企业办理正式的用电更名过户手续,即便案涉房屋已经出售、出租给第三方实际使用,供电企业仍有权依据双方成立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要求登记的用电主体承担欠缴电费及相关违约费用的支付义务。登记主体承担付款责任后,可依据与实际用电人之间的房屋买卖、租赁等约定,另行向实际用电人追偿相应费用。 其次,关于电费计量的举证责任分配,供电企业提交其用电营销系统的正式计量数据后,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用电人如果对计量数据真实性、电表准确性有异议,应当自行提交相反证据(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电表检测报告等)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国网内蒙古某供电公司为赤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开发的小区商厅提供供电服务,该商厅的登记用电人为某乙公司。后某乙公司将案涉商厅部分面积出售、部分面积出租给李某,李某使用该商厅经营酒楼长达8年,但某乙公司始终未到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更名过户手续。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0日期间,案涉商厅累计欠缴电费27802.20元,供电公司催缴未果后于2024年12月20日中止供电,后续产生市场化服务费合计欠费总额为28071.58元。供电公司遂起诉要求登记用电人某乙公司支付全部欠缴费用。 某乙公司抗辩主张:案涉商厅实际用电人为李某,供电公司明知实际用电人未及时办理更名存在过错,电费应由李某承担;供电公司提交的电费数据为单方制作,且电表长期未检测计量不准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其一,某乙公司是案涉商厅的登记产权人及登记用电人,未办理用电更名过户手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乙公司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有权要求某乙公司承担欠缴电费的支付责任。某乙公司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租赁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某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李某追偿。其二,供电公司已提交用电营销系统的计量数据完成初步举证,某乙公司对计量准确性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赤峰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国网内蒙古某公司电费及市场化服务费合计28071.58元,李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驳回某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404号
  •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房屋产权人(尤其是房产开发企业、商业业主)在将房屋出售、出租给买受人或租户后,应当第一时间协同相对方到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户名更名过户手续,避免出现实际使用人欠缴费用,登记主体被追责的法律风险。 2. 用电人如果对电费计量准确性有异议,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表进行检测,留存正式检测报告作为抗辩证据,仅以口头不认可电费数据的抗辩不会被法院采纳。 3. 若出现登记用电主体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的情况,登记主体被供电企业起诉要求支付电费的,可在承担付款责任后,凭房屋买卖/租赁合同、实际用电人的用电凭证等证据,另行向实际用电人追偿欠付的电费及相关损失。 4. 供电企业在日常运营中也应当定期核查用户信息,发现实际用电人与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及时督促双方办理更名手续,避免后续产生收费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