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固定价装修合同甲方要求按审计结算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4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固定总价的装饰装修合同后,发包人能否以财政审计/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拒绝按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497号生效判决解答: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工程款结算应当优先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合同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价计价,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固定总价足额支付工程款。
财政审计是行政机关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程序,仅约束财政资金使用方,不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将审计/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唯一依据,否则发包人不能单方以审计结果为由要求调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此外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承包人未开发票,发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的问题,若合同未明确将“先开具发票”约定为付款的前置条件,或者发包人实际拖延付款的原因并非承包人未开票,而是自身资金、内部审批等问题的,发包人以未开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工程款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6月,某机构(甲方,发包方)与某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乙方包工包料完成案涉装修工程,合同工程造价为固定总价25600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验收合格后付95%(243200元),剩余5%(12800元)为质保金,质保期6个月,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结款时乙方需提供有效正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2019年6月19日,案涉工程经某机构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单。后某机构主张合同约定的256000元为预算价,案涉工程使用财政资金需经审计,审计结果为226553元,应按审计结果结算;同时主张某公司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工程款。双方协商未果,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机构支付工程款256000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某机构按固定总价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某机构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财政审计程序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上诉人主张合同价为暂定价、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一审按固定总价结算并无不当。第二,关于付款条件,上诉人自认拖延付款的原因是项目资金申请不下来,而非被上诉人无法开具或拒绝开具发票,且被上诉人表示可随时开具发票,故上诉人以未开发票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成立。第三,上诉人逾期付款并非被上诉人未开票导致,其主张自开票之日起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利息起算时间正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机构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497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类合同时,务必明确计价方式:若采用固定总价,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不因任何审计、评审、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调整”,避免后续就结算依据产生争议;若发包人要求以财政审计、第三方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一定要将该约定明确写入合同的“结算条款”中,而非仅约定在甲方义务或其他条款中,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是结算依据的约定。
- 针对“先开票后付款”的约定,若发包人希望将开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需先向发包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X日内支付相应工程款”,明确开票与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否则开票义务可能被认定为合同附随义务,发包人无法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 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留存好验收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发包人以审计、开票等理由拖延付款,要及时书面催告,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利受损。
- 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提前做好资金审批、审计安排,避免因内部流程问题导致逾期付款,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