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民间借贷无转账凭证仅凭借条和录音能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5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仅提供借条和通话录音,未提供资金交付的转账凭证、取款记录等直接交付证据,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要求借款人还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533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原则上出借人需要同时举证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两项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无直接交付凭证的主张都不能得到支持。法院会结合债权凭证的真实性、被告抗辩的合理性、间接证据的印证程度、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中,首先借条由周某本人签字确认,周某未对借条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存在伪造、胁迫等无效情形;其次王某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周某多次作出分期还款的明确意思表示,未对借款事实本身提出异议;再次周某抗辩借条属于购房交房担保,但既未在借条中注明担保性质,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该主张,甚至相关证据因逾期举证被法院排除,因此其抗辩不足以推翻借贷事实的存在,法院最终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3月22日,周某向王某出具金额为47万元的借条一张,明确记载“今借王某人民币肆拾柒万圆整”,周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后王某因周某未还款,持借条、3份通话录音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47万元借款。周某辩称借条并非真实借贷凭证,是其作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购房出具的交房担保,王某未实际交付47万元借款,且无转账或取款凭证证明交付事实。
争议焦点
王某未提供47万元借款的直接交付凭证,仅凭借条和通话录音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王某提交的借条系周某本人签字,周某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证据否定借条真实性;通话录音中周某多次明确表示愿意分期还款,未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周某主张借条为交房担保,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二审提交的购房相关证据因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且与本案无关联,依法不予采纳,因此周某的抗辩不能成立,借贷事实真实有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王某借款47万元;二审法院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350元由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53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借方,大额借款尽量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借款”,避免现金交付;如确需现金交付,应当留存取款凭证、交付时的在场人证言、交付现场的音视频记录等证据,避免仅持有借条产生举证风险。
- 对于借款方,如出具的债权凭证并非真实借贷意思表示(如担保、结算便利等),务必在凭证中明确标注真实用途,同时留存相关沟通证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借款;如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一审举证期内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未申请鉴定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举证期限要求,所有证据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证据,即便与案件事实有关,也可能被法院依法排除,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 借贷纠纷发生后,双方沟通时应当明确表述自身主张,避免作出与真实意思不符的承诺,如本案中周某在录音中多次作出还款承诺,直接成为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核心证据之一。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