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官司里,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满意就能申请重新鉴定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5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仅以单方主观判断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存在检材不全、程序违法等问题,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546号生效判决分析: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仅凭主观质疑无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对重新鉴定的启动设置了严格的法定门槛,只有当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存在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本案中,案涉司法鉴定是由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送检材料涵盖了患者马某历次住院记录、影像学检查报告、复查记录等全部诊疗资料,鉴定程序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保险公司既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鉴定存在法定瑕疵,也未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因此其重新鉴定的申请被两级法院依法驳回。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马某因外伤到赤峰市宁城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后出现胫骨骨髓炎、骨折长期不连接等损害后果,马某认为医院诊疗存在过错,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的中国某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一审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赤峰市宁城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马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原因程度范围;马某构成八级伤残、九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综合评定为24个月。一审法院据此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应赔偿金额218445.61元,因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向马某赔付。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鉴定检材不全、鉴定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同时认为次要原因对应的责任比例应为10%,一审判定30%责任过高。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审判定的30%责任比例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鉴定机构具备法定鉴定资质,送检材料完整覆盖马某的全部诊疗过程,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重新鉴定情形,且一审中未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其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其次,鉴定意见已明确医院过错为次要原因范围,一审法院结合马某的原发伤情、治疗过程、医院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30%的赔偿责任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合理区间,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546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司法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纠纷中最核心的裁判依据,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切勿仅以口头或主观质疑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应当优先围绕法律规定的四种重新鉴定情形收集对应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通过庭审质证核查鉴定程序、依据的合法性,无证据支撑的异议不会被法院采纳。
- 关于医疗损害的责任比例,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原因力等级(如次要原因、主要原因)仅为技术层面的参考意见,法院有权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合理裁量,司法实践中次要原因对应的责任比例通常在20%-40%区间,本案中30%的比例属于常规裁量范围,如无特殊情况不会轻易调整。
- 患者起诉时如果知道医疗机构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符合保险赔付条件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患者支付赔偿款,减少后续判决执行的环节,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