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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未披露代理关系能免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5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未向出租方披露自己是受他人委托代签的,事后能否以自己是代理人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558号生效判决解答:当事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且未在签约时向出租方披露代理关系的,事后不能仅以自己是代理人为由免除合同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行为人以自身名义签署合同的,即属于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曲某先后以自己名义与经销处签订7份租赁合同,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约时曾向经销处披露其系受他人委托,且其在一二审中关于委托主体的陈述前后矛盾(一审称系公司员工履行职务,二审称受雇于案外人单某),无法证明代理关系真实存在且为出租方所知,因此法院认定曲某为涉案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2年7月至10月期间,曲某作为承租方与赤峰市红山区某建材经销处(出租方)先后签订7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曲某租赁架子管、扣件、丝杠、穿墙螺栓等建筑器材,租金按日计算,同时约定了租赁物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及违约金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曲某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并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分多次返还部分租赁物,尚欠部分租金及部分租赁物未返还。2025年,某经销处向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欠付租金、赔偿未返还租赁物损失及违约金。

曲某一审辩称其系某公司员工,签订合同是履行职务行为;二审中又变更主张称其受雇于案外人单某,系代理单某签订合同,本案适格被告应为单某,同时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租赁物已全部返还并结算完毕。

法院观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关于合同主体:曲某一二审关于受雇佣情况的陈述存在矛盾,且未举证证明签订合同时向经销处披露了委托关系或履行职务行为,其以自己名义签订并履行合同,应作为合同主体承担义务。
  2. 关于诉讼时效:双方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费给付期限,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履行,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3. 关于欠付租金及租赁物: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租赁物品明细表、退回明细表等证据核算的欠付租金及未返还租赁物数量清晰明确,曲某主张已全部返还并结算完毕但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4. 关于审理程序:曲某一审中未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主体适格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曲某需向某经销处支付租赁费285992.17元、违约金28599元,合计314591.1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未退还的架子管6052米、扣件1068个、丝杠378根、穿墙螺栓1360根,如无法返还则按约定价格赔偿14249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558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代签合同务必明确披露代理身份:如果是受他人委托代签合同,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标注代理人身份,列明被代理人的全称、身份信息,同时向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留存凭证,避免事后因无法证明代理关系而自行承担责任。切勿抱有“只是帮忙签字”的侥幸心理,一旦合同履行出现纠纷,签字方很可能被认定为合同主体。
  2. 出租方需核实承租方身份: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应当核实签约人的身份,如果对方主张是代他人签约,必须要求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将被代理人信息纳入合同主体条款,必要时可以要求被代理人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追责时出现主体推诿的情况。
  3. 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减少时效争议: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以及租赁物的返还期限,避免因“未约定履行期限”导致的时效认定争议;同时出租方应当在租金逾期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可能因违反减损规则无法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4. 妥善留存租赁交接凭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周期长、租赁物种类多,双方应当对每次租赁物的提取、返还都签署书面交接清单,明确数量、规格及状态,同时保存好租金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核心证据使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