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下车修本车被车厢砸死能否获保险赔偿?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5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驾驶员将车辆停靠在公共道路上检修时,被本车车厢挤压致死,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562号生效判决分析: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质上都属于责任保险,赔付的核心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判断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不能仅以“人是否在车外”为唯一标准,还要看受害人是否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力、是否是车辆运行风险的引发者。
本案中,死者乌某既是案涉车辆的驾驶员、被保险人,又是事故受害人。虽然事故发生时他身处车外正在维修车辆,但维修车辆属于驾驶行为的合理延伸,乌某仍然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如果认定其属于“第三者”,就会出现“自己对自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逻辑矛盾,因此乌某不满足车上人员向第三者转化的条件,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乌某系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及被保险人,其将车辆停靠在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外环路公共路段检修时,被车辆车厢挤压致死。案涉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朱某(乌某之妻)、都某(乌某之子)、金某(乌某之母)作为乌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8万元。
争议焦点:乌某是否属于案涉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乌某既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又是受害人,虽事故发生时其身处驾驶室以外,但维修车辆的行为属于驾驶行为的合理延伸,其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驾驶风险的引发人。若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将得出“乌某对自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逻辑矛盾,因此乌某不满足车上人员向“第三者”转化的条件,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25)内042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驳回朱某、都某、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56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并非以“人是否在车外”为唯一标准,核心判断要件是受害人是否对车辆具有实际控制力、是否属于车辆运行风险的开启者。对于驾驶员本人而言,即便下车后因车辆原因受伤,因其本身负有车辆管控义务、是驾驶风险的引发主体,通常无法转化为本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不能通过本车三者险获得赔偿。
- 货运驾驶员在公共道路边临时检修车辆时,务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在车辆后方足够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检修车厢等部位时使用合格的支撑固定工具,避免发生意外。同时建议货车驾驶员、车主另行投保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专门针对自身风险的险种,填补本车三者险无法赔付的风险缺口。
- 本案一审中法院曾以“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免责条款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认定条款无效,但二审从责任保险的本质逻辑出发作出了改判。在此也提醒广大投保人: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范围,对存疑条款可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应根据自身风险情况合理搭配险种,切勿误以为只要投保了三者险就能覆盖所有人员伤亡损失。
- 此外,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已不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当事人主张该部分费用的,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