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购饲料出具汇总欠条后主张已还款未扣除能推翻欠据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5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交易中,双方结算后出具汇总欠条,事后买受人主张欠条出具前的已付款项未被扣除、要求冲减欠款的,能否推翻书面汇总欠条的效力?该类争议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581号生效判决解答:汇总欠条是买卖双方对一段时间内的交易往来、已付款项、欠付金额进行统一结算后出具的债权凭证,是确认双方最终债权债务关系的核心依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汇总欠条上签字确认的,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需对欠条记载的欠款金额承担给付义务。如果买受人主张汇总欠条漏算了此前已支付的货款,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欠条出具时未对该笔已付款进行结算”这一事实,仅提供欠条形成之前的付款凭证,不足以推翻汇总欠条的效力,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本案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情况如下:
赵某长期从敖汉旗四道湾子张某化肥种子门市(以下简称张某化肥门市)赊购饲料,双方交易习惯为赊购时出具零散欠据,每偿还一笔款项对应抽回一枚欠据。2024年6月3日,双方对过往交易进行统一结算后,赵某出具了金额为44600元的汇总欠据一枚,欠据上原审被告马某的名字亦由赵某书写。
后张某化肥门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马某共同给付欠款44600元。赵某辩称,汇总欠据实际是2023年11月出具的,2024年4月其已经偿还了25820元货款,该笔还款未从总欠款中扣除,一审认定的交易时间错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字的欠据内容负责,其提交的已还款凭证均形成于2024年6月3日欠据出具之前,不能冲减案涉欠款;且张某化肥门市认可赵某在出具欠据后偿还过1000元,故判决赵某给付剩余饲料款43600元,驳回张某化肥门市要求马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赊购账簿照片、微信转账记录、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已偿还部分货款应从总欠款中扣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赵某提交的付款凭证均形成于汇总欠据出具之前,经核算总货款扣除已付款后金额与案涉汇总欠据的44600元基本相符,且赵某在2025年4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仍认可欠付货款四万余元,其上诉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58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双方在进行阶段性汇总结算时,应当在汇总欠条中明确注明“本欠条为双方对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全部交易的最终结算,此前所有零散欠据、收条、付款凭证均已核对完毕,不再具有效力”等表述,从根源上避免后续就已付款项、结算范围产生争议。
- 买受人在出具汇总欠条前,务必仔细核对全部交易流水、已付款凭证、退货记录等所有可能影响欠款金额的材料,确认金额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切勿因熟人交易、疏忽大意等原因随意签字,事后以“没看内容”“忘记还款”为由反悔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如果确实存在汇总欠条漏算已付款、多算货款等情形,买受人应当第一时间与出卖人沟通,留存双方确认漏算事实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补充协议等证据,仅提供欠条出具之前的付款凭证,不足以推翻汇总欠条的法律效力。
- 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仅以债务人配偶的名义被写在欠条上(且不是本人签字)的,难以要求配偶承担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