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买卖约定按图纸+小票取小值结算,买方未提供图纸时结算单能当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6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按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与入库单量相结合,以数量小者为结算依据”,但买方未向卖方提供施工图纸的,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能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601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合同约定的“图纸+小票取小值”属于工程量计算规则,其适用的核心前提是买方已向卖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双方具备按图纸核算工程量的客观基础。若买方未履行提供图纸的合同附随义务,导致该计算规则无法适用,应由买方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其次,合同同时明确约定“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形成混凝土结算单,甲乙双方须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进行确认”,即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是结算价款的直接依据。若结算单有双方工作人员签字,且与供货小票、增值税发票、已付货款记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即使签字人员与合同约定的授权人员不完全一致,也可认定结算单的效力。
最后,若买方主张按图纸结算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或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按图纸重新核算工程量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9月,赤峰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呼和浩特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卖方向买方开发的呼某未来2号地二期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对结算方式作出双重约定:一是工程量按“结构施工图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入库单量相结合,以数量小者为依据”;二是双方核对无误后形成混凝土结算单,签字盖章确认。
合同履行期间,卖方按买方口头通知供货,双方先后8次签署商砼结算单,确认总货款为4299085元,卖方已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累计支付货款1995903元,尚欠2303182元未付。后买方以“应按施工图纸核算工程量、结算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卖方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图纸+小票取小值”是工程量计算方式,而非结算价款的直接依据;双方工作人员签字的结算单具有结算意义,买方应支付欠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为:其一,买方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卖方提供施工图纸,导致按图纸核算工程量的前提不成立;其二,案涉结算单有双方工作人员签字,与卖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完全吻合,且买方已按结算单支付部分货款,付款条件已成就;其三,买方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且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不具备鉴定基础,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买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2303182元,并以23031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60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混凝土供货方而言:一是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施工图纸的提供主体、送达时间及逾期提供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结算陷入被动;二是供货过程中要定期与买方核对供货量,签署书面结算单并尽量加盖公章或由合同约定的授权人员签字,同时留存好供货小票、沟通记录、发票交付凭证、已收款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三是若买方主张按图纸结算但迟迟不提供图纸的,要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催告证据,防止被反诬“不配合结算”。
- 对买方(施工/建设方)而言:一是若约定按图纸结算,应在供货前及时向卖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并留存送达凭证;二是要明确约定结算单的签字授权范围,避免无权签字导致结算单被认定有效;三是对供货量有异议的要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切勿在工程投入使用多年后再主张重新核算,此时大概率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不被支持;四是诉讼中若需申请鉴定,务必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预缴费用,否则将被视为放弃鉴定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 关于维权成本承担:本案中卖方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未获法院支持,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守约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否则该类费用通常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