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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卖方未办房产证能否拒付剩余房款?征和律所结合赤峰(2025)内04民终26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买受人能否以此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4民终2688号生效判决分析: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办房产证为由拒付房款,不一定能得到法律支持,核心要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否满足:

  •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过户时间的先后顺序,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才能抗辩。
  • 其次,办理产权过户并非出卖人单方义务,需要买受人配合提交材料、共同申请登记,若买受人未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配合义务,仅以出卖人未办证为由抗辩,不能成立。
  • 最后,如果买受人本身已经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再以出卖人未办证为由拒付房款,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会被法院支持。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并未约定以办理房产证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且王某长期未按约定支付到期房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其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仍需支付剩余房款及约定利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6月,苗某的丈夫刘某甲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将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巴某小区的一套102.5平方米楼房以257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付款方式为:首付款为总价款的40%,剩余款项10年内付清,按照月息0.7%支付利息,本息合计225589元,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22559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仅支付了首付款102880元及楼层费用13271元,剩余154320元房款及后续利息未按约定支付。2024年10月,苗某将案涉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后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剩余全部房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争议包括:1. 苗某未办理房产证,其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房款;2. 已付房款应额外增加4万元,剩余本金应为114320元;3. 合同约定的月息0.7%过高,应按月息0.384%计算。

法院观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办理房屋产权证并非出卖人单方义务,且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已经构成违约,其以被上诉人未办理产权证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
  • 关于欠款本金:王某主张额外支付的4万元未计入已付款,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且其对已付款明细无法作出明确说明,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 关于利息标准: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剩余房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0.7%)支付利息,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定利率标准,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苗某剩余购房款154320元及利息(利息以1543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月息0.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4民终2688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以及二者的先后履行顺序。如果您是买受人,希望以过户作为付款前提,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买受人在出卖人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X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付款义务在先,无法行使抗辩权。
  2. 如果出卖人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买受人应当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催告对方履行,留存催告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并承担违约责任,切勿直接擅自拒付房款,否则可能反而构成违约,需要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3. 分期付款买房的买受人要注意按时支付到期款项,若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出卖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得不偿失。
  4. 所有购房款的支付凭证都要妥善保存,包括转账记录、收条、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备注“购房款”,避免后续因已付款金额产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此外需要注意: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分期付款的利息或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标准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般都会被法院支持,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核对利息或违约金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