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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自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欠的劳务费不用个人还?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5)内05民终152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提供者接受个人雇佣提供劳务后,雇佣方以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的,劳务费支付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5民终1525号生效判决分析:法定代表人主张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法定代表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是以法人的名义实施;二是相对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交易相对方是法人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

具体到劳务合同纠纷中,如果雇佣方全程以个人名义对接招工、安排工作、发放报酬,从未向劳务人员披露过用人主体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劳务人员知晓其是代表公司招工的,即便雇佣方确实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认定其雇佣劳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仍需由个人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

本案中郭某虽然提交了某某劳务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既不能证明其对外以公司名义招用陈某,也不能证明陈某知晓系为公司提供劳务,反而施工过程中以“郭某班组”名义组织施工,劳务费由其个人微信转账,因此法院认定郭某是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应当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2022年,郭某承包通辽市某市场项目的水暖、消防工程,先将水暖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王某,王某雇佣陈某从事水暖施工,日薪320元,该阶段劳务费由郭某转给王某后再支付给陈某。2022年10月末王某撤场后,陈某直接为郭某的消防工程提供劳务至2022年11月,共计产生劳务费7800元,郭某仅向陈某支付2000元,尚欠5800元。陈某多次通过微信向郭某催要欠款,郭某对欠款金额未提出异议,仅以没钱为由拖延支付。

陈某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支付欠付的5800元劳务费。郭某辩称其是某某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雇佣陈某是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且其已于2022年11月4日撤场,不应支付之后的劳务费。一审法院判决郭某向陈某支付劳务费5800元,郭某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为:1. 郭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否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2. 欠付劳务费的数额应如何认定。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责任主体问题。郭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外以某某劳务公司名义招用劳务人员,也未举证证明陈某知晓用人主体为公司,反而施工过程中郭某以“郭某班组”名义组织施工,劳务费由其个人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郭某与陈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郭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应当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关于劳务费数额问题。郭某主张2022年11月4日即撤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陈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郭某对陈某主张的5800元欠款金额未提出任何异议,还明确表示同意支付,仅以没钱为由拖延,因此对郭某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某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陈某支付劳务费5800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5民终1525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针对劳务提供者:

  1. 提供劳务前务必明确用工主体:要问清楚是给个人干活还是给公司干活,如果是公司用工,最好要求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加盖公司公章,避免后续对方以“是个人行为/职务行为”为由相互推诿。
  2. 留存好全部证据:包括聊天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现场施工照片等,催要欠款时尽量通过书面(微信、短信、函件)方式,明确欠款金额,让对方确认,避免后续对方对数额不认账。
  3. 遭遇欠薪及时维权:如果对方拖延支付劳务费,要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增加维权难度。

针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1. 公司业务要规范操作:如果是公司承接的工程、招用的劳务人员,一定要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告知劳务人员用工主体,劳务费尽量通过公司账户发放,避免公私财产混同,导致个人承担公司债务。
  2. 及时结算劳务费:要按照约定及时与劳务人员结算报酬,若对工作量、报酬有异议,要及时提出并固定证据,不能拖延敷衍,否则后续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还可能因违反诚信原则被法院作出不利认定。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劳务费数额的认定规则:即便没有书面结算单,只要有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对方对欠款金额明确认可,法院也会支持劳务提供者的诉求,这也是劳务纠纷中值得注意的裁判要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