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服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5)内05民终1538号案例实务解读

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服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5)内05民终15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仅以伤者伤情轻微、鉴定意见依据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是否会准许?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5民终1538号生效判决解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是确定伤者损失的核心证据,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仅以“伤情轻微”“未达伤残标准”等主观判断为由提出异议,且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法院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

具体来说,只有当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时,法院才会准许重新鉴定。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有充分的病历及临床检查依据,即便保险公司不认可,也无法推翻鉴定意见的效力。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25日,乔某驾驶蒙XX号车辆在通辽市科左后旗某嘎查路段转弯掉头时,与秦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秦某前往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诊断为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左侧肘关节浅表损伤,共支出医疗费4346.71元。后经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秦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75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

经查,乔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乔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秦某各项损失合计136180.36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秦某伤情轻微、未达十级伤残标准,住院时间过长,医疗费、误工期等认定不合理,要求重新鉴定并改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保险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故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5民终153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交通事故伤者一方:建议在治疗终结后,优先选择与侵权方、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全程留存好病历、影像片、医疗费票据、误工收入证明等全部证据材料,避免对方以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不足为由拖延赔偿。若对方单方申请重新鉴定无合理依据的,可依法提出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于保险公司及侵权方: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围绕法定重新鉴定情形收集证据,例如鉴定机构无对应资质、鉴定人员未回避、鉴定依据明显违反医学规范等,仅凭主观判断认为“伤情不够伤残”“住院时间过长”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反而会增加诉讼成本、拖延理赔周期。
  • 此外,鉴定费属于为查明事故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若无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部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