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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的合同无效还能扣社保费分成吗?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5)内05民终16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挂靠(借用资质)被认定无效时,被挂靠的建筑公司能否依据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费五五分成的约定,从应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5民终1642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中仅工程价款的核心结算条款可参照适用,并非所有约定都能继续约束双方。 其次,双方事后达成的具有结算性质的《建设工程财务往来项目核对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以核对函确认的欠付工程款数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建筑公司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社会保险费分成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其实际缴纳了与案涉工程直接对应的社会保险费;二是约定的社保费分成条款属于工程价款结算性质;三是双方最终结算时未就该笔费用进行过处理。若建筑公司无法完成上述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扣除费用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6年8月,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非本公司员工的张某签订《项目部内部承包责任书》,将某某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张某施工,约定集团公司按工程决算总价2.8%收取管理费,同时约定离退休基金养老待业保险等费用若退到集团账户,双方按5:5分成。

2023年6月,案涉项目完成结算审计,审定工程造价为61341449.85元。2023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财务往来项目核对函》,确认截至当日项目余款为7577080.23元。核对函签订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向张某支付了3140382.24元。

因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36697.99元及相应利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按合同约定扣除50%的社会保险费共计842220元。

争议焦点

案涉工程款中是否应当扣除双方约定的社会保险费分成842220元?

法院观点

首先,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双方签订的《项目部内部承包责任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案涉工程实际管理,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社会保险费由其缴纳,且双方约定的五五分成是养老保险,并非全部社会保险费,其主张扣除社保费的依据不足。

其次,双方于2023年12月18日达成的《建设工程财务往来项目核对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对2023年12月18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结算后作出的。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结算时未扣减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无法排除已就社会保险费扣除的可能性。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2元由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5民终1642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对于实际施工人(挂靠方)而言,工程完工后应尽量与被挂靠方签订书面的结算文件或财务核对函,明确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避免后续对方以各种无依据的名目扣款。若合同被认定无效,无需轻易认可对方提出的未实际支出的费用扣除主张,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第二,对于建筑公司(被挂靠方)而言,若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务必留存好与案涉工程直接对应的实际支出凭证,不能以公司其他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或其他项目的支出充数。此外,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费用分成,也要注意该约定是否属于工程价款结算条款,若属于管理费、利润分成等性质,合同无效时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关于工程款利息起算的问题,本案中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法院酌定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实际施工人若要主张更早的利息起算点,应当注意留存催款的书面证据(如函件、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以证明自己在起诉前曾向对方主张过权利,从而争取更多的利息损失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