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盖公章的结算协议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通辽(2025)内05民终9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仅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的结算协议(利润分成协议),是否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承揽合同的报酬能否约定包含利润分成?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5民终94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即便协议未加盖公司公章,只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签字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就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主张签字系受胁迫、不知情的,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难以推翻协议效力。
其次,承揽合同的报酬范围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法律并未强制限定报酬只能是加工费、安装费等直接劳务费用,双方约定报酬包含利润分成的,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
本案中,上诉人内蒙古某某机电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在利润分成协议上签字,结合在案的电梯总包合同、买卖合同等证据,足以认定该签字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其系受胁迫签字,因此该协议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安装费及利润分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上诉人内蒙古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处承包了通辽市某法院审判法庭及附属配套工程的电梯安装工程,约定安装4部电梯,总价款110万元。后被上诉人通辽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实际完成了其中3部电梯的安装辅助工作。
工程完工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与被上诉人项目负责人张某共同签署了一份利润分成协议(字条),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安装3部电梯,每部安装费15000元,合计45000元;被上诉人应得利润分成为88316.5元,两项合计133316.5元。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曹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并注明付款条件为“此款在某某支付尾款后由某某公司支付给张总”。
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工程尾款全部支付给上诉人,但上诉人以协议未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系被迫签字、双方不存在承揽关系为由拒绝付款,被上诉人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未加盖公章的利润分成协议,是否对上诉人内蒙古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承揽合同中约定报酬包含利润分成是否合法?
法院观点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被上诉人出示的利润分成协议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被上诉人方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结合在案的《电梯工程总包合同》《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安装合同》等证据,能够认定双方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就电梯安装费及利润分成达成约定的事实。
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作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协议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签字时不了解实际情况、受外界因素影响被迫签字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已完成电梯安装工作并交付成果,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不当。承揽报酬的范围可由当事人约定,双方约定报酬包含安装费及利润,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上诉人内蒙古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通辽市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45000元、项目利润88316.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5民终944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法定代表人签字效力等同于公章,切勿随意签字。很多企业存在“只有盖公章才算数”的误区,实际上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字的文件,同样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建议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签署任何结算协议、对账单、合同等重要文件前,务必仔细核实文件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避免因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失。
- 承揽报酬可灵活约定,但需留存书面证据。承揽合同的报酬形式不限于固定的加工费、安装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利润分成、绩效奖励等浮动报酬,但建议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避免仅以字条、口头约定的方式确认,一旦产生争议,举证难度会大幅增加。
- 主张受胁迫签字需提供充分证据。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署了文件,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报警记录、沟通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仅口头主张“被迫签字”“不知情”,没有证据支撑的,法院通常不会采信。
- 主张权利需符合约定标准,避免额外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安装费金额远超双方约定的每部15000元的标准,最终未被法院全部支持,还自行承担了部分诉讼费用。建议当事人起诉时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诉求金额,避免因过度主张而多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