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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班组责任制合同、借条能作为承揽合同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鄂尔多斯(2025)内06民终8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签订的名为“班组责任制合同”的文件,以及出具的名为“借条”的款项凭证,能否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及工程款结算凭证?单方约定由第三方支付款项但未获第三方确认的,付款义务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6民终870号生效判决分析:对合同、债权凭证的性质认定,不能仅依据名称判断,而应当以实际约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情况、凭证持有情况等核心事实为依据: 1. 合同性质认定方面:若书面文件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价款标准、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承揽合同核心条款,即便名称为“班组责任制合同”等非典型合同名称,也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结算凭证认定方面:若债权凭证原件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持有,凭证载明的款项性质、对应项目与承揽合同约定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即便凭证名称为“借条”,也应当认定为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3. 第三方付款约定方面:债务人单方在债权凭证中约定由第三方支付款项,但未经过第三方签章确认的,该约定仅为债务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对第三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付款义务仍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09年4月27日,李某与南某签订《班组责任制合同》,约定南某承揽鄂尔多斯市某路某某B区古典商业楼的干挂石材工程,合同对工程单价、结算方式、付款进度、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均签字捺印。2013年11月10日,李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某某市场工程款肆拾万元整(¥400000)。此款由某丙公司支付”,该《借条》原件由南某持有。后因李某未支付款项,南某于202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40万元工程款及对应利息。

争议焦点

1. 案涉《班组责任制合同》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2. 案涉名为“借条”的凭证能否作为双方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班组责任制合同》虽名称带有“责任制”字样,但合同内容明确约定了承揽工程的地点、内容、单价、结算、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承揽合同核心条款,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其次,案涉《借条》原件由南某持有,载明的款项性质为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与承揽合同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虽《借条》约定款项由某丙公司支付,但某丙公司未在该凭证上签章确认,该约定仅为李某的单方意思表示,对某丙公司不发生约束力。因此,该《借条》应当认定为双方对欠付40万元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裁判结果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某工程款400000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6民终870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性质与核心条款,不要为了图方便使用“班组责任制”“合作协议”等模糊性名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性质、双方权利义务、付款主体、履行期限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产生性质争议。 2. 出具结算类凭证时应当与实际法律关系保持一致,避免使用“借条”“欠条”等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名称;若约定由第三方付款,一定要由第三方在凭证上签章确认,否则该约定对第三方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仍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3. 债权方应当妥善保管合同、结算凭证等文件的原件,原件持有情况是法院认定债权归属、法律关系真实性的核心依据之一。 4. 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明确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无需担心因拖欠时间过长丧失胜诉权,但仍建议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债务人履行能力下降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