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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设备放在合作方处未签保管协议索赔能行吗?征和律所结合鄂尔多斯(2025)内06民终9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权利人将自有设备放置在合作方经营场所用于项目开发,未签订书面保管协议,项目终止后发现设备缺失,能否要求合作方承担返还设备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6民终922号生效判决解答:权利人依据占有物返还规则要求他人返还动产的,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核心要件:一是相对人对该动产构成无权占有,即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占有依据;二是相对人现实占有该动产。如果权利人既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保管约定、相对人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保管义务,也无法证明缺失的动产实际由相对人占有,其返还或赔偿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且无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将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5年,兴业银行某某分行与原鄂尔多斯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合作搭建药品招采监管平台,约定银行享有平台所有权并承担软硬件费用。为推进项目开发,银行采购了总价值160余万元的30余台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硬件,放置在某某科技公司(项目开发受托方)的经营场所,双方未签订书面保管协议。

2018年项目平台通过验收,但因政策原因未投入使用即终止运行。2019年5月,某某科技公司将案涉设备迁移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电信机房,并向银行发送了设备迁移确认单,银行工作人员到场清点后发现设备数量不符,但未及时向科技公司正式主张权利。

2023年10月,银行从电信机房取回17台设备,认为缺失13台设备价值共计81.36万元,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科技公司返还设备或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以银行无法证明科技公司负有保管义务、无法证明缺失设备由科技公司占有、且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银行不服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6民终922号
  • 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企业在合作项目中涉及贵重设备、资产跨主体存放的,务必做好以下风险防控措施,避免后续维权举证不能:

  1. 签订书面存放/保管协议:明确约定资产的数量、型号、存放地点、保管责任、返还条件、损坏赔偿标准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导致责任不清。
  2. 完善交接清点流程:资产交付、搬移、返还时,双方均需指派专人到场清点,核对无误后签署书面交接清单,留存签字盖章的纸质凭证及现场照片、视频。
  3.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资产缺失、损坏或权利受损的,应当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以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留存催告记录,避免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4. 明确多方合作的责任边界:涉及多方主体的项目,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自对项目资产的管理、保管责任,避免出现问题后相互推诿。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银行主张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时效中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疫情封控对其主张权利造成实质障碍,因此未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若因不可抗力无法及时行使权利,应当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后续主张时效中止。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