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委托经营收不到租金该由谁举证?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18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业主购买商铺后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经营期内收不到租金,主张受托方支付租金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委托经营协议属于委托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1849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案涉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属于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核心特征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而案涉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受托方为业主管理商铺、代为出租,租金收益扣除服务费后全部归业主所有,仅符合委托合同“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处理事务”的法定特征。 第二,租金主张的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现行法律未对该类纠纷设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业主主张受托方支付租金的,应当先举证证明商铺已经实际出租、产生了对应租金收益,仅以经营信息由受托方掌控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彭某向呼伦贝尔市某乙有限公司购买商铺后,与呼伦贝尔市某甲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约定委托经营期限10年,前3年收益归某甲公司所有,第4到10年租金扣除10%服务费后全部归彭某所有。后彭某起诉要求某甲、某乙公司支付2022年至2024年租金3万元,诉讼中彭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商铺在该期间已经实际出租,某甲公司称商铺自2020年承租人撤店后一直处于空置状态。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协议属于委托合同而非行纪合同;其次彭某主张租金应当举证证明商铺已经实际出租产生收益,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保底租金约定,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也不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因此彭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彭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彭某自行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内07民终1849号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买“售后返租”类商铺时,一定要将宣传的“包租”“固定收益”等内容明确写入委托经营协议,未载入合同的宣传内容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委托经营期间业主应每半年或一年要求受托方披露商铺出租情况、租金收支明细,留存好沟通记录,避免涉诉时无法举证商铺实际运营情况; 3. 若有初步证据证明受托方隐瞒租金收益、怠于履行经营义务的,起诉时可同时申请法院调取受托方的租赁台账、收款流水等材料,降低自身举证难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