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0%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0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为0%,该条款是否有效?购房者能否主张逾期办证的违约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072号生效判决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开发商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若其中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为0%,本质是不合理免除开发商自身的违约责任、排除购房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核心权利,且开发商无法证明签订合同时已就该条款向购房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格式条款依法无效,视为双方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约定,购房者有权按照法定标准主张逾期办证损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9年12月,张某向呼伦贝尔市某乙有限公司购买现房,总房款20.9万元,双方签订开发商提供的格式版《内蒙古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办结权属登记,若因开发商原因逾期办证、合同继续履行的,开发商按房屋价款的0%支付违约金。后因开发商开发楼盘手续不全,张某直至2025年1月才通过政府主导的“办证难”专项整治行动自行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逾期近5年。张某起诉要求开发商按LPR的1.5倍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1746.64元,一审法院以双方有特殊约定为由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案涉0%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开发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无法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张某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该条款不合理免除开发商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显失公平,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视为双方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约定,张某主张的违约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呼伦贝尔市某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张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1746.64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开发商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072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重点核查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条款,若发现约定违约金为0%或明显过低的,应当场提出修改要求,协商不成的谨慎签约,避免后续维权陷入被动。
- 若已经签订了包含0%违约金格式条款的合同,无需自认倒霉,只要能证明该条款是开发商单方提供、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明显免除开发商核心责任的,可起诉主张条款无效,按照法定标准主张违约损失。
- 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主张受诉讼时效限制,建议购房者在约定办证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留存沟通记录,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