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撞人雇主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拒赔住院伙食补助费?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1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为外卖骑手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承保项目范围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未在承保范围内的第三方损失是否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13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保险人承保项目范围的条款,属于确定保险责任边界的基本条款,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就该类条款履行特别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只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其次,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严格以合同约定的承保项目、赔偿标准为限,对于未列入承保范围的损失(如本案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11月22日,内蒙古呼伦贝尔某餐饮派送服务有限公司的外卖骑手邵某,在上班途中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行人张某甲相撞,造成张某甲多处骨折、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餐饮派送公司为邵某分别在甲、乙两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甲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明确仅承保列明的第三者医疗费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均不在承保范围内;乙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对护理费、营养费设置了单日赔偿限额和最高赔付天数,同样未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纳入承保范围,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焦点:案涉保险合同中列明承保项目范围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应就保险条款约定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条款中关于承保项目、赔偿标准的约定,属于确定保险人责任范围的基本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就该类条款履行特别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仅需在约定的承保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判决驳回餐饮派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甲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甲医疗费7367.17元,乙保险公司赔偿张某甲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1200元,超出保险范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超额护理费及营养费共计6665元由餐饮派送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2138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外卖、快递、同城配送等用工密集型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时切勿仅关注保额高低,需重点核实保险条款的承保项目范围:除医疗费外,要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常见赔偿项目是否纳入承保范围,同时核对各项目的赔付标准、免赔额、赔付期限等限制条款,避免出现“高保额低覆盖”的理赔风险。
- 投保过程中要留存全部投保材料,包括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沟通记录等,对有歧义的赔付规则可要求保险公司出具书面说明,明确责任边界;若后续发生保险事故,要第一时间对照保险条款核定损失项目,区分保险赔付和自行承担的部分,高效处理伤者的索赔事宜。
-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若主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误工费,需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流水、误工证明等完整证据链,仅提供单一误工证明无法证实实际用工关系和误工损失的,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该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